三农问题的*制度分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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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8倍,虽然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正后统一为4:1,仍然没有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利。简单地说,当前的选举法律制度下,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农民这样一个社会中最大群体的权力如此地被压缩,在法理上道义上是说不通、成问题的。据统计,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2.65亿人,按户籍区分,城镇人口为3.38亿人,占总人口的26.7%;农业人口为9.28亿人,占总人口的73.3%。按居住地区分,城镇人口为4.58亿人,占总人口的36%左右;乡村人口为8.07亿人,占总人口的64%左右。按照现行选举法计算的结果是:如果按照户籍所在地选举,则在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占总数的40.7%,城市代表占59.3%,农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比值为0.69:1,如果按照居住地选举,则在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占总数的30.6%,城市代表占69.4%,农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比值为0.44:1。我们假设军队人大代表在农村与城市之间保持中立,无论是当前按照户籍所在地选举,还是将来依照国际惯例按照居住地选举,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会议上,农村代表都处于弱势地位,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占人口多数的农民,根本无法取得相应的*话语权。农民的利益将完全取决于城市代表的觉悟,在农村与城市的利益发生严重对立时,农村就必然会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第二,违背了基本的人人平等原则。人生而平等,不因出生不同而遭受歧视,是人类发展历史总结出来的一条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前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受到了全球的谴责,新南非之父曼德拉一生致力于谋取黑人的平等地位而享有崇高的国际声誉,并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我国的二元体制,尽管是为了在经济上进行赶超,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但是,实行的结果是,农民仅仅因为出生在农村就遭受到不平等对待,而且这种不平等几乎伴随一生。这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格格不入。甚至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也认识到这种二元体制的不公平。崔传义在北京进行了调查,来自甘肃省的初二二班学生张xx在作文中写道:我们同样是中国的少年,我们在自己祖国的学校里上学,还要交赞助费和借读费,这样公平吗,人人平等,为什么要分城市人和农村人。第三,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原则。二元分割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为建立起来的城乡分割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其对自由竞争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基于计划的价格制度还没有完全消除,剪刀差继续存在。建国以来,农业始终是为工业化提供积累的主源,国家通过对农村的一系列制度,大量转移农村财富,在1949-1978年间从农村向城市转入了6000亿元 ,1978以来仅仅征地一项,农村就损失2万亿元 。市场经济参与的重要主体--劳动力,也处于不能平等竞争的状况。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招工和私自录用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流动相对容易,但一些大城市却为了保护市民的既得利益,又制定了种种限制性规定,明确许多职业不许农民工从事,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做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或具有某种危险性的工作,政府实质上还在继续干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同时,歧视性规定还体现在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繁杂收费,加大农民的市场参与费用。第四,阻碍了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90年代以前,由于发展工业主要靠农业提供积累,把农业拿狠了,农业就掉下来,工业就没有了积累来源,就得被迫进行调整,降低工业速度来扶持农业。这种状况,王建称之为反相位 。90年代以后,工业化的进程基本依靠城市经济或是工业自身的积累进行,不再依靠农业,农业的波动不再像以往那样打断工业化进程,引起对国民经济的全面被迫调整,但农业也因此投入过少,发展迟缓。人口基数庞大的农村,由于可支配收入少,对工业品的需求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中国从1997年开始出现所谓需求紧缩,正是因为农业长期的发展滞后,导致农村潜在的巨大市场和农民现实的缺乏购买力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以致工业生产力无法充分释放,规模无法扩大,经济发展没有活力,经济增长无法加速。 (二)地方政权机关设置不合理加大了农民负担 1、我国的地方政权机关的历史与现状。我国自从秦朝设郡、县、乡*制以来,两汉和魏晋南北朝基本延续了秦制,隋文帝于开皇十五年(595年)尽罢乡官,只设郡、县两级。唐以后在郡与县之间或郡以上加设或长驻或分巡的一级,而乡里制度却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乡不再作为基层行政区域,县成为了基层行政区域,直到清代灭亡 。据孙学玉,从秦至民国末2100余年,我国地方政权有290年为两级制,占13.6%,有610年为虚*制,占28.7%,有600年为*制,占28.2%,有276年为三、四级并存制,占13%,有350年为多级制,占16.5% 。纵观历史,实行四级制的时间极短,而且多会加剧动乱。在国外,包括一些大国,一般都是*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的地方政权机关为*或四级,相应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立法时的实际情况是,在农村地区省级与县级之间一般设置行署(地区),作为省政府的派驻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在部分民族自治地区设立自治州,作为一级政权机关,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一般设区的市不管辖县、自治县。所以从全国范围来看,是*制占绝大多数。8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范围兴起撤地(行署)建市和地(行署)市合并,由于设区的市越来越多,市辖县越来越普遍,从而形成了事实上四级制占绝大多数的局面。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四级政权体制,1995年第三次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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