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制度分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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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东部地区的发展。因此,城市和东部地区有义务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具体方式可以采取中央集中后再转移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增加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增值税、消费税留成比例的办法。第四,调整转移支付项目。做法是逐步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严格审批项目设置,按照规定的办法分配和管理资金,坚决制止利用职权违规为本系统安排补助项目的做法。鉴于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基层财政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取消专项补助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的作法。 (二)重构农村政府体制 1、改变市辖县体制,消除省、县的中间层。现在普遍的市辖县体制,没有宪法的依据。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范的用语是设区的市,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和县。建国后设立的行署,实质是宋、明、清、民国的府(州、军、监)、司(府)、道、行署等的翻版,延续的是加强集权的途径。历史上的派驻机构常设化,作为中央政府,目的在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但实际结果恰恰适得其反,在省以上,易成尾大不掉,导致地方割据,如东汉之州牧、唐之藩镇、清之总督,最终导致了国家的分裂。在省以下,往往造成层级太多,效率低下,县官被压得太低,疲于应付,无心亲民,县官做不得主,也就干脆不做事,转而靠讨好上级,以图晋升,这样管官的官多了,不仅官没有管好,反而官场风气坏了,同时,食禄者众,输税人少,农民负担也就更加重了。地改市使得派驻机构常设化,但是市级基本上是传声筒,很难制定有效政策,也很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缩小县际差距,甚至还成为了县的剥削层,抽取了县的发展资金。市辖县体制还导致市的领导层事权太大,管辖面太广,既无法一心一意经营城市,又无法正确指导县的发展。而且,当前的物质条件为消除这个中间层,实现机构扁平化提供了基础,交通建设和交通工具使县到省的时间大大缩短,信息技术发展使得信息传递更加及时,而且随着新闻改革和省、县职能规范化、法制化,省级对县级的监督指导工作量大大减少,效率大大提高。直接管辖到县作为一个趋势,在全国范围内要逐步创造条件实现,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加快实现步伐。 2、建立县级分等制。全国2700余个县,自然条件、经济发展、人口、文化等差异巨大,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设立机构不是唯物主义的做法。我国历史上的汉、唐两个朝代,是地方治理最成功的朝代,也是国家最强盛的朝代,同时也是实行县级分等的朝代。西汉将县分为两级,万户以上为大县,长官为令,万户以下为小县,长官为长 ,唐朝的分等,钱穆和白钢的结论有区别,钱穆认为唐朝将县分为上(6000户以上)、中(3000-6000户)、下(3000户以下)三等,郡也分为上(10万户以上)、中(2-10万户)、下(2万户以下)三等 ,白钢认为唐朝将县为上、中、中下、下四等,州分为上、中、下三等 。但是两人对于汉、唐依据户数多少对县实行分等的结论是相同的。现在的情况与汉唐有很大不同,但借鉴历史经验,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实行分等制仍然是可行的。对县实行分等,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人口、面积、工商业户数与规模等,但指标不可太多太复杂。原则上可以分为3-4个等级,在分等的基础上,限制各等级的县级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实行分别对待,有利于减轻小县、穷县财政负担。 3、取消乡级政权机关。乡级政权机关主要的目标是维护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国家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汲取。形势发展到今天,乡镇作为一级政权机关,对上述两个目标已经起不到原来的作用,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一是从农村汲取现代化所需资源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2001年,我国农业gdp只占15.2%,农业各税只有481.7亿元,只相当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7213.49亿元的1.3%。靠农业支持工业不现实,工业已经完全可以凭其自身的积累发展,而且,农业养活了50%以上的人口,需要休养生息。二是农村政权已经稳定。按照历史的规律,建国之初将政权延伸到乡,政权稳定以后就应该将管理权让位于乡村自治组织。况且,国家权力的下沉,无疑会增加官僚机构和治理成本,当治理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并不断加重之时,不仅难以整合乡村社会,反而会强化乡村社会的离心力。目前乡级财政普遍困难,由此引发一系列矛盾,特别是干群矛盾,已经取代了建国初期的阶级矛盾,成为了当前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与其如此,不如撤销。三是作为一级政权机关,就需要遵守基本的科层制度,受长期以来集权体制影响,每个上级党政部门都会要求设立对口机构,相应的四大班子、五大班子就无法避免,就无法避免帕金森定律,必然导致人员膨胀,加重农民负担,而小农经济的生产剩余实在有限,难以供给日益增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四是目前乡级政府主要是执行县级政府的命令,独立决策余地小,特别是设在乡镇的实力性机构,如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基本实行了垂直管理,教育也已经实行县级统筹,乡级政权已成为事实上的空架子。取消乡级政权,一部分职责可以上收到县级,使县级政权回归行事与亲民的本位,把落实上级政府精神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更好地结合起来;对于地域广大的县,必要时可以设立简单高效的派驻机构;乡村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品提供,则主要通过加强自治来解决。 (三)大力推进农村自治 1、农村自治是中国的传统。中国传统的皇权*,在治理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治权和法权两个方面,治权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为内容的权力体系,而法权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县以上主要体现为治权,由国家委派官吏治理,乡以下则主要体现为法权,凭借根植于农村内生的政权遵从意识,维持皇权在农村的实施。我国历史上,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变法,实施保甲制以后,国家在乡村不再设置基层政权机构,乡村负责人不再是政府官吏,乡村自理公共事务。即使在王安石变法以前,国家在乡村的治理机构也十分简单,并且体现浓厚的自治色彩,如秦汉的乡三老,虽是乡官,却由民选,西汉时更有县三老、郡三老、国三老,可以直接上书皇帝 。这种传统的治理结构,呈现典型的小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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