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决 11 58 20 41 28
调 解 2 8 9 6 9
撤 诉 5 10 5 6 5
其 他 1 1 1 1
3.案由及标的
单位:件╱万元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劳动争议 12╱31.5 58╱143.9 19╱17.4 32╱38.5 37╱37.8
劳务合同 3╱20.8 9╱3.8 13╱9.93 9╱2.28 9╱5
工伤赔偿 8╱4
.2 5╱35.4 4╱10 8╱17.8 10╱4
其 他 2╱3.6 1╱2.3 1╱1.9 2╱4.7 3╱2.8
4.涉案农民工人数
单位:件╱人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案件总数 25 73 36 53 43
当事人数 35 138 44 65 50
平均人数 1.4 1.9 1.22 1.23 1.14
5.涉案农民工年龄结构
单位:岁╱人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16--20 5 23 9 10 8
20――40 19 73 24 42 25
40――50 9 37 8 11 16
55―― 2 5 3 2 1
三.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缺陷。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所认可的劳动权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权等具体劳动权。这些具体劳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工也在劳动者范畴之内,因此,这些权利农民工都可以合法的享有。但我们从审理的这226件各类农民工案件中发现,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就业权受到限制与歧视。就业权,指劳动者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相适合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近代意义的工作权中还应包括以下权利:①工作机会之获得,国家应当提供工作之机会和再就业的指导与帮助。②工作条件的维持和得到适当改善的权利。③祛除不合理的工作制度。④工作不被无故解除之权利。这些都是工作权的核心权利,对工作权的具体保护与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由1996年的15个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36个,2000年的103个 [6]。而在实践中,由于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据《1997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的综合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要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竞高达450元 [7]。有的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劳动者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还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一般为300-500元),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 劳动报酬权难以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权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即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职业劳动后按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取得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木的保障,从而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限制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范围内,体现了工资所具有的保障职能。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工资是“一位受雇者为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因而,对劳动者而言,其可据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其劳动义务,同时享有追求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其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润,不论其能否实现资本的增值,均应支付劳动者以劳动报酬。但在有些建设工程中,农民工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形势,不得已在合同中同意包工头平时只给农民工一些生活费,等完工后或年终结算时再支付工资,若其半途退工,工资则一文不给。这实际上是将其经营成本强加于农民工身上,让农民工承担其资本增值实现与否的风险。并且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休息权受到侵害。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 然而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有的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在我们审理的农民工案件中,80%以上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某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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