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按时足额地获取最基本的劳动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这种长效机制值得借鉴,但从宏观上讲,我们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所有领域工资问题立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其中必须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明确细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把企业支付民工工资作为每年执照验审考核的必备内容等,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领域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种各类用工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加大惩处拖欠行为的力度,从根本上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在2003年大规模整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动中,很多地方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北京市、湖南省、河北省等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但其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大多为事后性救济,难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因而有必要建立全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在事前,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也就是据企业注册资本或工程项目款按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并记入在企业的诚信档案中,在年检或下次招投项目中给予惩罚。在企业破产清算或工程竣工后,经核实调查没有发生或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后,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对各承建企业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订立承包施工的,若各企业及分包企业没有用工资格的,而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或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2)在事中,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其自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加大监督力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3)在事后,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偿上,应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法律防线.首先,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等方式由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其次,可向企业或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制裁直至清出市场;再次,可依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来解决,并依法享受及时审理、先于受理、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最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采取严厉的经济制裁,对行为人可运用刑法制裁,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4.除此之外,在《劳动法》及上述重要劳动制度的指导下,还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部门规章,细化有关农民工具体实体权益的实现方式。
第三层,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是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在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问题 [15]。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而言具有首要性。一方面,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农民工职业病群体规模惊人,由此导致大量的劳资纠纷产生;有些用人单位还故意把有害作业分派给农民工等,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终止合同以逃避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无论对工伤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职工有过失而推却,这种建立在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机制,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都发生作用,不能仅保障城镇户籍职工而排除农民工;再者,在工伤发生的高频率下,受支付能力限制,国家在立法上提出了强制保险要求,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方式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的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账户积累与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这些种种因素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须尽快确立。
2.医疗保险
根据调查统计,农民工生病以后,8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纪轻,挺挺就过去了"而另外10. 7%的人的人均看病支出高达885.46元,他们所在的单位却仅为他们看病平均支出72.3元,还不足实际看病费的十二分之一" [16],所以在医疗方面,农民工根本就谈不上什么保障待遇,可是疾病尤其是重大的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还将使他们陷于贫困境地,这使得医疗保障成为民工现实需要,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首先应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进行分类,对于那些已经定居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打算或暂时无法实现定居的农民工可参加专为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该医疗保险基金应分层设置,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底线,按此标准缴纳后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待遇,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反之,则相反。
3.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远远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首先,该条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现实中许多单位并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部分民工失业后如何解决?其次,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还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这样对那些仅仅是从事短期劳务的农民工无法涉及。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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