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5)因玩家使用外挂等非法程序而被封号引起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6)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贬值导致的玩家利益的损害。
3.2侵害虚拟财产权的救济方式
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赔偿损失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而赔偿损失又可采取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手段。比较这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在侵害虚拟财产的救济上应采用恢复原状为比较合适。即尽量通过技术方法赔偿玩家的损失,例如技术回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多采用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玩家更看重对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恢复,这也是他们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
4、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几点思考
4.1前债权保护的缺陷
如前文所说,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某种程度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解决,但债权保护虚拟财产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网络服务方面的专门规范, 对于虚拟财产案件纠纷的处理都是依
据现有的法律,并未像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专项立法,因此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法院参照适用的往往就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为案件公平合理的审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但在处理网络纠纷这一新生事物时,仅有这些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的。尽管目前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
4.2从司法层面上讲对虚拟财产保护所涉及和要解决的问题(1)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包括,运营商对玩家id所有财产删除产生的纠纷与运营商的安全责任纠纷。对前者的处理笔者认为既然虚拟财产权是种债权,如果运营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属无故删除,当然有责任为玩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若玩家虚拟财物是玩家非法手段获得如盗窃,使用违规外挂程序等,运营商当然是可以依据服务合同予以删除的;对后者而言主要涉及虚拟财产丢失安全责任的承担问题。
(2)玩家与玩家之间的纠纷。
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玩家之间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直接引发的纠纷。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普通的合同纠纷没有本质的区别,独特之处只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于现实中的财产而已。因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合同法来调整。第二种情况是有的玩家利用黑客软件侵入别人的账户内如使用木马程序等,盗取别人的虚拟财产。在前文的论证中,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作为一种债权的凭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民法上的侵权关系来处理。
4.3网络玩家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
通过现实中发生的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一系列案件,我们不难看出,运营商和网民或玩家的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是以合同之债为解决方法的一个重点。正是由于这个原由,导致了发生纠纷后难以确定何方责任,也就无法完成纠纷的处理。因此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是提升对虚拟财产债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债权保护的法律建构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设定网民与运营商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应该多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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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德良:《论虚拟物品财产权》, 内蒙古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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