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者年工资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占62.2%(6)。另外,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平均年薪水平为13.2万元,国有企业经营者平均年薪水平6.3万元,相差2.1倍。这种差距还大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其它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如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差距为机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不同所有制企业薪酬水平不同,非国有企业为2.02倍,技术类员工的薪酬差距为1.97倍,普通员工薪酬差距为1.32倍(见表2)。 表2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不同类型员工的薪酬水平 ┌───────┬───────┬──────┬──────┬─────┐ │员工职务等级│企业所有制类型│平均值(万元)│非国有/国有 │ 标准差 │ ├───────┼───────┼──────┼──────┼─────┤ ││ 国有 │2.2 ││ 1.19 │ │├───────┼──────┤ 1.32 ├─────┤ │ 工人、职员 │非国有│2.9 ││ 3.28 │ │├───────┼──────┼──────┼─────┤ ││ 合计 │2.5 ││ 2.29 │ ├───────┼───────┼──────┼──────┼─────┤ ││ 国有 │2.9 ││ 1.85 │ │├───────┼──────┤ 1.97 ├─────┤ │技术类人员│非国有│5.7 ││ 4.34 │ │├───────┼──────┼──────┼─────┤ ││ 合计 │4.0 ││ 3.37 │ ├───────┼───────┼──────┼──────┼─────┤ ││ 国有 │3.9 ││ 2.09 │ │├───────┼──────┤ 2.02 ├─────┤ │中层管理人员│非国有│7.9 ││ 8.89 │ │├───────┼──────┼──────┼─────┤ ││ 合计 │5.3 ││ 5.91 │ ├───────┼───────┼──────┼──────┼─────┤ ││ 国有 │6.3 ││ 6.67 │ │├───────┼──────┤ 2.10 ├─────┤ │经营者层│非国有│ 13.2 ││17.77 │ │├───────┼──────┼──────┼─────┤ ││ 合计 │ 10.1 ││15.05 │ └───────┴───────┴──────┴──────┴─────┘ 数据来源:调查组“公众薪酬调查”与“经营者薪酬调查”的合并数据。 这说明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①低职级员工的薪酬水平与企业外部薪酬水平的差距小,而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企业外部薪酬水平的差距大,经营者的差距最大;②国有企业不同职级的员工薪酬差距小于非国有企业不同职级的员工薪酬差距的情况。显然,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薪酬方面受到的激励力度过小,难以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经营者薪酬水平缺乏对外竞争力。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既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影响,又有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观念的制约,还有国有企业经营者身份定位不清、不准的问题(是政府官员还是职业经理人?)。在这些原因的影响下,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不能高出本企业员工平均收入的3倍,不能高出本地区平均收入的5倍;在这样的影响下,许多国有企业员工依然保持着员工与企业经营者一样是价值的创造者,企业获得利润,是大家共同创造的,经营者的收入不应该比员工高出许多这样一种观念。课题组的“公众薪酬问卷调查”(7)的相关结果实证地说明了这种观念的普遍性。 2.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 (1)薪酬决定机制错位。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不能高出本企业员工平均收入的3倍(随着薪酬制度的不断改革,人们对经营者与一般员工薪酬差别扩大的耐受力也在增强,北京市于2000年将上述的关系系数放宽到10倍)。其本意显然并非认为经营者们薪酬水平已经很高了,而是顾虑一般员工的认识,顾虑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政府机关中的官员们的收入差别。但是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薪酬决定的一般原则。 课题组进行的“经营者薪酬调查”结果表明,目前与经营者收入相关的因素,按重要程度依次为: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员工收入水平、行业和净资产增值率,如图1所示。而经营者青睐的与薪酬水平相关的因素却是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值率、经营风险和企业规模,如图2所示。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可见,作为经营者而言,是不大希望将员工收入水平作为其薪酬水平的依据,而是希望通过业绩和经营难度来确定其薪酬水平。与员工的收入水平挂钩,一方面可能会造成经营者层为提高自己的工资而变相提高员工的工资,以此来增加经营者的收入,从而造*工成本上涨过快,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市场水平不接轨,激励力度小,还有可能导致经营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通过职位消费膨胀、以权谋私等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企业经营者薪酬决定的依据主要应该是:经营者劳动创造的价值、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以及经营者市场的供需状况。显然,经营者薪酬决定的首要因素应该是他们对所有者的贡献。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决定机制恰恰在这方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 (2)尚未形成与企业经营者对出资者的贡献相联系的制度化薪酬机制。 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国有企业中,业绩优秀企业经营者不一定获得高收入,另一方面,业绩很差企业的经营者不少获得极不相称的高收入;该得到的人很可能得不到,不该得到的人有不少却得到了。这种现象甚至在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上市企业都堂而皇之的大量存在。 《证券周刊》杂志在2002年第50期刊载了著名财经记者、公司研究专家贺宛男对650余家上市公司、数千名高管的收入状况的统计研究结果(笔者注:贺宛男的研究未说明650余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为此,根据我国上市企业中,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数量平均占总股本的60%以上的事实推算,650余家上市公司中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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