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无法得到合理的价格和收益,影响了上游环节的投资效益与天然气的长远供应能力;下游天然气用户居于价格决策中的不利地位,只好接受地方垄断公司的“霸王”条款,影响了天然气的发展模式确定和发展速度。
地区性垄断带来的危害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影响天然气市场效率。由于采用地区性垄断方式,通过强行增加的转售环节,降低了市场信息、生产信息、用户信息的传递速度,易造成上、下游信息交流不畅、不充分,而且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影响整个天然气市场的运行效率。
其二,影响天然气终端用户价格。如果通过大用户直供,大部分工业用户、电厂和城市燃气公司,都有机会以更低的天然气价格获得更好的供气服务。但被剥夺了“直购权利”的工业、发电、城市燃气等大用户,必须接受居于地区性垄断地位的、指定的公司开出的价目表。这样,就会影响到天然气终端用户的价格。
其三,增加了财政负担。一是直接补贴。地区性垄断保护是低效率的。因为地方被保护的公司往往需要数量较大的补贴。二是价格转移。由于地区性垄断往往坚持“同网同价”,造成对普通经济休、用户的额外分配。因此,“同网同价”问题仍需认真探讨。
其四,降低了市场发育速度。如果不下决心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性垄断,本可在2020年实现的天然气发展目标,有可能要向后推迟多年。
(二)政策、法规双轨制影响天然气发展
首先,价格政策双轨制是天然气价格机制的突出问题。海上天然气价格机制市场化较早,陆上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较为滞后。不同的价格机制,使陆上天然气与海上天然气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不利于鼓励陆上天然气的进一步发展,而陆上天然气在2020年之前,一直将是国内天然气的主导力量。
陆上天然气往往是勘探、开发成本高,其健康发展需要统一、公平的价格政策。
其次,税收政策双轨制带来诸多问题。天然气税收的突出问题是增值税税率双轨制。一是造成国内天然气项目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高税率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二是上游低增值税率,用户正常增值税率,容易造成天然气用户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均衡。因此,增值税税率双轨制不利于建立天然气工业体系,不利于整个天然气产业链的协调发展。
第三,石油合作法规双轨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法规方面的最大问题,是石油合作法规的双轨制。石油合作法规双轨制有其历史原因。陆上石油天然气合作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石油合作条例》,海上石油天然气合作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合作条例》。两个条例的内容、授权、管理模式很不一样。很难全面理解和掌握。石油合作法规双轨制,不利于鼓励天然气领域中外合作。对外国公司来说,他们很难理解,同是天然气石油项目,为什么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合作条例。因此,建立规范、统一、公平的石油天然气合作法规体系,应提到议事日程。
第四,勘探开发区块登记上的“陆海分割”,妨碍海域油气勘探开发投资和发展。主要问题有:
——“陆海分割”问题。既不利于鼓励中海油到陆上勘探开发天然气,又不利于鼓励中石油发展海域天然气。
——存在天然气勘采“长期登占”现象。到目前为止,未能有效地扼制以垄断为目的的“地毯式区块登记”。这造成有投资能力的公司没有机会进行投资,登记区块多的公司没有力量全面投资的现象,必然影响天然气工业的发展速度。
——退出机制不到位。国家相关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区块退出机制,但存在着执行不严的问题。一些公司征占了过多的区块,不去投资,就应该按照规定交回,以使其他公司获得投资的机会。
四、结论和启示
启示一:把打破地区性垄断、推动天然气领域市场化纳入《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解决天然气领域的地区性垄断问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但首先需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列入议事日程。
过去编制天然气规划,对勘探方向、建设重点及管道走向项目布局重视较多,对打破地区性垄断、推动天然气领域市场化重视不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地区性垄断和市场封闭现象有所抬头,在一些地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应考虑将这项工作纳入《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
启示二:进一步实现天然气价格机制市场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市场化,需要分三步走:一是切实按照国家指导价格的精神,指导供用气双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协商,合理商定天然气价格和价格公式。天然气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二是条件成熟之后,将陆上天然气价格改为备案制。三是将陆上天然气从国家指导价格商品目录中删去。
启示三:解决天然气税收政策双轨制问题。天然气税收政策双轨制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天然气税收政策的改变,会带来天然气产业链中的不同环节的利益调整。解决税收政策双轨制又非得进行这种调整不可,那就选择一种冲击较小的调整办法。比较起来,天然气项目增值税一律按5%计算比较可行。
启示四:解决石油天然气合作政策双轨制问题。石油合作法规双轨制的最终出路在于出台《石油天然气法》。考虑到石油天然气法出台需要较长的时间,可采用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先将两个石油合作条例合并,形成一个统一的、平等授权的石油合作条例。这样做,实现起来难度小、速度快,也可为《石油天然气法》的研究和出台提供必要的经验。第二步,适时推出《石油天然气法》。
启示五:解决天然气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利益出发,应打破天然气运输限制,鼓励充分竞争,以加快天然气开发步伐。彻底解决“陆海分割”问题,赋予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公司平等的区块登记、勘探开发油气的机会,调动我国石油投资力量,加快海域油气的勘探和开发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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