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外直接投资不仅是企业行为,更关系到一国的产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竞争力。因此,总体上看政府在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程中都发挥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本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资源禀赋和经营主体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做法也就存在差异。从美、日、中三国的实践看,提供法律保护、风险担保、税收优惠、资金资助、信息服务、外交支持和重点支持开发海外资源性行业等,是各国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通常做法,但三国政府在开始着力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时国家所处的工业化阶段以及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协调机制、管理方式、促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
[关键词]海外直接投资;政府行为;比较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是企业行为,更关系到一国的产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竞争力。因此,总体上看政府在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程中都发挥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本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资源禀赋和经营主体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做法也就存在差异。本文仅对美、日、中三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异同进行分析。
一、政府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相似点
从美、日、中三国的实践看,提供法律保护、风险担保、税收优惠、资金资助、信息服务、外交支持和重点支持开发海外资源性行业等,是各国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通常做法。
1 法律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进行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国家。loCAlHoST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确立了对外投资者给予“安全保证”的基本原则。美国还制定了《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日本类似美国,采取了立法手段保护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日本先后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贸易保险法》、《贸易保险特别会计法》、《出口信用保险法》等法律。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法的保护属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层次的有《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另外,美、日、中三国都积极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多边或区域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本国企业的海外生存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使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优惠待遇或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利。
2 风险担保
美国通过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风险提供担保。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最早于1948年创设,当时投资保险的内容只限于外汇风险。之后,美国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要,对境外投资保险的法律不断进行修订。1969年,美国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宗旨是通过提供一般商业上所得不到的金融服务来帮助美国企业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这些服务包括长期政治风险担保以及追索权和有限项目融资,它们全部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除以投资保险为主业外,该公司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也高的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日本于1956年模仿美国创设了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于1957年追加了海外直接投资利润保险,于1972年1月创设了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海外直接投资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是日本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大臣;主要险种包括收益、经营以及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不可抗力险。另外,日本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还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享受担保服务。
中国从1998年开始试办对外投资政治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办理;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被指定为国内唯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非盈利性专业承办机构;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新产品,承保禁止汇兑险、征用或没收险、战争或内乱险等部分对外投资政治风险;2005年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了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
3 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二战后,原有的政策虽经多次修改,但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所得税优惠和关税优惠。其中所得税优惠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美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收入的所得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8%左右;关税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
与美国相比,日本除了与美国相似的对海外企业实行税收抵免法和经营性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外,还有两个特色:实行税收饶让和海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而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规,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即实行税收饶让。为了刺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日本还创设了海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其核心内容为: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其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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