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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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愁贷不愁还,逃废债务成风,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已经被许多人所遗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转轨经济时期,经济体制处于变革和探索阶段,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绝大部分经济主体的首要目标,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已受到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 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所以,继承和大力弘扬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是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是我们治理和净化社会、经济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诚信体系完善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使公众正确认识诚信的社会、经济价值,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公民的理性化程度,进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诚信道德教育的内容也不应再是传统思想道德的翻版,而应是它的提炼和升华,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相适应,并形成新的道德规范。要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使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成为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行为准则,而对失信行为则形成并保持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LOCalhosT 3健全的法制是诚信机制正常运行的盆要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诚信机制的正常运行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法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制建设就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环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已有直接体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宪法》、《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的条文中也规定了违背社会诚信的法律责任,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这些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虽然法官可本着公平正义及良知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动地裁判案件,但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及司法方面存在一些同题,立法者的意图往往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篱笆也经常出现漏洞。所以,法制建设如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监督的落实,无疑是社会诚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诚信是社会的诚信,只有公众正确认同诚信的价值,法律为诚信价值提供了保障.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诚信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用才能真正发挥,经济才能增长,社会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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