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超额垄断利润的获得多通过垄断价格而不是靠提高技术水平,使得企业垄断地位更具有行政色彩,强化了企业在行为上的垄断,造成了企业和行业的高收入居高不下并呈刚性增长,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行业内普通岗位的工资收入高于我国平均的劳动力市场价位,比其他行业同工种职工的收入高出很多,因而造成行业间收入失衡严重。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关系的维系如果缺乏利益共享的基础,都是难以长久的。我国的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行业有:石油、成品油、广播电台、无线有线电视台、烟草专卖、食盐专卖等,往往扎根于自然垄断,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企业仍然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不管是何种形式,实质上与公司改革以前并没有太大区别,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政府目标、企业目标、管理者目标的差异和非对称信息,自然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等问题,这样使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更具个人主义倾向,行业收入偏高也就成了自然趋势。
2.深层原因——制度。政府在产业发展方面带有倾斜性的政策制度以及政府权力的经济化必然导致行政垄断的形成。一方面,垄断行业通过阻碍竞争,享受国家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其谋取的部分高额垄断利润以不同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导致行业高收入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垄断行业通过内部控制侵蚀大量国有资产,增加职工收入。某些垄断性行业在行业性亏损时仍然发放高工资,出现了企业亏损而职工收入反而增加的怪现象。其原因是他们手里有可以分配的国有资产。许多单位通过设立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增加职工的收入,侵蚀国有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此外,我国政府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习惯于凭借权力直接参与并力图控制经济生活,这使权力易于经济化、利益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强化了部门利益。一些政府机关,如税务、工商、环保也不适当地实行高收入政策。
对于价格体系、工资管理、法制建设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价格对于垄断行业而言大部分是垄断价格,是指垄断企业依靠自己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所制定的能够带来垄断利润的价格。垄断价格是由商品的成品价格加上垄断利润构成。在垄断价格体系中,包括高于成本的垄断高价和低于成本的垄断低价。这样垄断企业在市场上就可以操纵市场价格。通过“贱买高卖”获得超额利润。而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则严重地破坏了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与公平竞争秩序,阻断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过程中的作用,造成生产能力的过剩或不足,造成资源配置损失,亦是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直接原因。不合理的价格体系造成不同的行业效益,国家垄断经营的有些产品(服务)定价过高,商品价格与其价值明显背离,扩大了行业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垄断性行业的经济效益中没有扣除垄断性效益和国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部分。这样,就使垄断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大幅度增长,侵占了一部分本应属于国家的收益。这种工效挂钩的方法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事实上,垄断性企业在工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随意增加津贴项目,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对工资外收入缺乏管理等问题,存在突破工资总额计划发放工资的现象。这与我们相关立法滞后有关。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反暴利的法规,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与暴利问题涉及不多,也缺乏可操作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仍有差距。
制度保护下的垄断“租金”的分配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的约束,导致“寻租”现象在垄断色彩行业中更趋严重。经济问题演化成政治“腐败”问题,腐败有时成为垄断行业占据社会资源使用权的“保护伞”,最终成为机会不平等的“原罪”。
三、解决行业收入失衡对策
行业收入失衡问题日趋严重,查找病因对症下药,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以规制。
1.限制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与政治、政府行为等超经济势力等相联系的排他性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规制行政垄断本质上就是规制政府行为,政府应该本本分分的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不要越位。
政府重建规制结构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从放松规制入手,松紧结合进行结构重建。政府应努力促成垄断性城市公共事业价格构成体系的完善,鼓励社会竞争机制和非对称规制政策的实施调整,建立独立、公平、公正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避免“规制俘虏”问题的产生,加快立法,为垄断行业的有效监管和反垄断提供法制保障。
规范政府监管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企业从自身出发,深化企业改革,做好规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垄断性行业的救济与制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充分培育和发展民间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
2.区分自然垄断边界。自然垄断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自然垄断行业的生产是由一系列密切相关的生产环节共同完成的,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我国经济学家刘阳平、叶元煦指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一般指网络系统业务。比如电力行业中输、配电环节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而发、售电环节的自然垄断性已在逐步减弱,具有潜在的竞争性,这就为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的垂直分离、引入竞争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这同时说明针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某些业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存在潜在的机遇和可能。
较长时期以来,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多采取国有化的办法,或将其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然而,在独家垄断下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普遍出现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状况。自然垄断行业的这种高价格、低效率不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相关产业和自身产业的市场需求的增长,成为制约基础产业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与行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行业社会经济效率最高和竞争活力最强的客观要求。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解决收入失衡的最有效的办法则是充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