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赢利行使收益权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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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1999年开始,我国的国有企业利润一直在快速增长,2006年实现的利润已超过了9600亿元。这么多的钱并没有上 交给作为产权人的全国人民,而是留在各企业手里任其自由支配。这使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名不符实,其社会功能难 以实现,造成国家应得财政收入的流失,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为此,探讨政府代表国家(人民)对国有企业赢利行 使收益权的模式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 国有企业;赢利;收益权;模式选择 一、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国有企业的赢利当然地享有收益权 当今世界,无论是东方或是西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程度不同地保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其经济中都发挥着程度不同的作用。国有企业在经济中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市场经济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营利性和社会性。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双重的功能:营利功能和社会功能。国有企业的营利性和营利功能首先源于企业作为经济人的自然本能。其次,国有企业的营利性和营利功能还决定于企业的性质。同其他非国有的一般企业一样,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也要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实现成本最小化。但是,国有企业还必须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社会功能。从根本上说,这源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需要。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的存在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无法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客观上需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loCALhoST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运用经济政策进行干预;二是组建国有企业。其中,由政府投资组建国有企业是一种重要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和许多场合都是不可替代的。在此情况下,由政府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除具有一般的营利功能外,也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非营利的社会功能。如果国有企业丧失了这种功能,仅仅依靠政府实行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运行,是难以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的。这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存在国有企业的重要原因。不过,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国有企业的设立动机上存在差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主要是国家调节与控制经济的一个基本工具。在中国,国有企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群众共同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国的国有企业除了要完成经济调控功能外,还要完成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和确保共同富裕的赢利任务,即要求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说,中国的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它承担的责任比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有着更高层次的标准,就是一为国家,二为社会,三为员工。也就是说,中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的经济组织,要承担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照《全民所有制经营责任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从法律上看,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非常明确,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对全民财产有可能并且实际行使权利的是政府,所以说,国有企业实质上是政府企业。正因为如此,世界银行将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企业是指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拥有的或(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于是,“全民——国家——企业”这种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演变为“全民——政府——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这表明,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异化为政府所有制,政府是全民财产事实上的所有者。既然代表国家的政府成了国有企业的事实产权人,那么,政府就应该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赢利享有收益权。理由有二:第一,政府既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实上的产权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就是它的应有权利和责任;第二,我国的国有企业肩负着引导、推动、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共同富裕的重任,而这一重任的实现要求政府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否则,就是失职。 二、政府尚未能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 从1999年开始,我国的国有企业利润一直在快速增长,1998年全国的国企实现利润仅为213.7亿元,1999年猛增到1145.8亿元,2002、2003、2004和2005年分别达到3786.3、4769.4、7368.8和9047.2亿元。2006年159家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546.9亿元,同比增长18.2%,1031家省市级国有企业实现利润2097.2亿元,同比增长38%。2006年国有企业共计实现利润超过9600亿元。这些利润去哪里了?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人民的,因此,它们所获得的盈利都应当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所以,国企应该向国家分红。但是,从1994年的财税改革起,国有企业就没有向国家财政上交利润,其依据是1993年底颁发、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决定,“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但实施的结果却是所有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只缴纳税金,所得利润不上交国家作为财政收入。既然国有企业的利润没有向国家分红,则所获利润就是变成了所有者权益留在企业里。那么,国有企业将这么多的钱用到哪里去了呢?除了用作流动资金、支付非国有股东股息和新增投资外,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表现为将利润隐藏或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形式分配,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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