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呈报方式相结合的财务呈报模式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的呈报环境下,特别是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一方面,仍然坚持政府主导的强制性财务呈报,这也并不代表一定要制定出更多的管制规则,而是如何切实提高强制性财务呈报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外部市场机制和制度环境的作用,鼓励和促使上市公司进行自发性财务呈报。因此,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财务呈报模式必须以适度的强制性财务呈报为主,自发性财务呈报作为重要补充,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引入“充分程序”①,均衡协调管制各方的利益关系
强制性财务呈报制度的选择可以在本质上看成是涉及利益关系人之间平衡的一个社会选择问题。因此管制者应采取“充分程序”,为各利益关系人提供一个公平博弈的场所。这样就可以使公司管理当局、投资者等相关利益集团有机会表达不同的观点,并体现公平法律程序的思想,实际上是为各利益关系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博弈的场所。一般而言,反映投资者利益的管制规则能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未来参与,反映公司管理当局利益的管制规则能减少管制的执行成本。
(二)注意强制性财务呈报管制的适度性
财务呈报管制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但管制是有限度的,管制受到管制成本、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等因素的制约,单一形式的强制性呈报和严格管制最终会暴露出低效与弊端,因此管制者对财务呈报管制应注意管制的适度性。从本质上讲,管制主要是针对由于财务呈报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在财务呈报管制问题上,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不应成为市场的替代。因此,财务呈报管制者在进行管制时,应当考虑到市场中存在着促使公司管理当局生产信息和投资者搜集信息的自发力量,在信息不对称程度严重的领域加强管制,而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轻的领域,通过市场信号或利益信号由市场自行解决。
(三)关注强制性财务呈报的经济后果
强制性财务呈报会产生一系列潜在的经济后果,比弗将其归纳为:(1)投资者和其他人之间的财富分配;(2)所招致风险的累计水平和个体间的风险分担;(3)对资本形成速度的影响;(4)资源在企业间的配置;(5)用于披露的生产、鉴证、传播、处理分析和解释的资源;(6)用于披露规范的开发、执行、生效和诉讼的资源;(7)民间机构用于搜集非公开信息的资源。这些后果可能对不同的利益关系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也许会导致利益关系人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因此,管制者在制定管制政策、方案时必须认真考虑管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在管制实行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和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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