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信用卡犯罪严重威胁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会给发卡机构、持卡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有效地防范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有必要对信用卡犯罪进行界定,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不断加强信用卡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信用卡犯罪 预防 控制
作为一种方便携带、安全快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面对信用卡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将出台刑事执法司法解释,以打击预防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所谓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LOCalhOSt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我国立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狭义的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欺骗发卡人或持卡人,达到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伪卡,使用废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近年来,为逃避警察的打击,信用卡犯罪已开始呈现集团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和方式:一是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二是atm机上贴虚假告示。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顾客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全转入指定活期账号。三是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四是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五是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六是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七是利用普通卡片结合持卡人的卡号、密码制造伪卡。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多次踩点后,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上加装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盗码器和摄像设备,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刷卡开门时,自动记录并发回银行卡磁条信息,同时通过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偷拍获取用户密码。八是恶意透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而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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