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特有的国家资源,实行市场化经营有其必要性,然而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1.缺乏战略策划,急功近利。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对旅游开发企业缺乏认真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仓促地转让经营权,造成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灾难。
2.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对旅游资源价值很难准确衡量,其评估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就出现投机行为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中,转让价格成为一个“灵活”的问题,这就使某些企业的投机行为有可乘之机。
3.转让的年限问题。无论企业还是旅游景区,都有其生命周期,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旅游景区的衰退期是什么时候,转让年限多少才合适,是我们应当慎重探讨的问题。
4.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在旅游开发企业获得经营权之后,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可能出现盲目地、掠夺式的开发行为。如至今令人心痛的“水洗三孔”事件。为了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如何从社会舆论和法律上建立一套监督体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5.引而不发,粗放经营。有些开发商在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之后,在利润的驱使下,以旅游开发之名行房地产之实,大搞“山水住宅”,严重地破坏旅游景观。另有一些开发商是门外汉,对景区的开发起点不高,忽视了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缺少特色与创造性,导致旅游景区出现“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的现象。LoCaLHOsT
6.转让内容。据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公益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景区,如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不宜转让经营权,只适宜由国家经营,并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7.对景区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监督。一个旅游景区,同时归口旅游行政机构、园林部门、林业部门、文化部门等多家管理,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对旅游资源管理不力、被动保护甚至破坏事情的出现。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我国还正处于一个逐渐发展阶段,在实际操作运行中,造成了很多争议和纠纷的存在。结合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明晰产权,责任分明,推行“三权分离”。旅游景区是特殊的产品,具有产权的属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拥有管理权,同时拥有经营权,导致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在实施经营权转让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产权,实现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旅游景区实施市场化经营的先决条件。
2.谨慎选择、严格审核转让企业的资格。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一旦破坏就无法恢复。因此,在确定转让其经营权之前,要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可以从专业资格、资金能力、信用等级、经营绩效、经营范围、经营经历、社区居民意见、企业文化背景等七个方面审核。
3.科学制定资产评估系统,准确评估资产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签定合同,明确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方法。
5.经营权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关键要保证可持续发展。
6.缩短所有权代理链条,分清部门责任。对于旅游景区的那些是可以转让的,那些是不可转让的,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下来,从而避免“混乱”的局面;同时为了给受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开发环境,放活经营,则必须缩短所有权代理链条,进一步分清部门责任[3]。
7.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具体的监督形式包括:(1)法律监督。(2)技术监督。(3)管理部门监督。(4)当地居民监督。(5)新闻媒体监督。(6)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行拍卖形式。
参考文献
[1]裴泽生,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中的认识问题,《中国旅游报》2002年9月18日
[2]胡敬艳,旅游景区经营将向何处去,《中国建设信息》,2002年6期
[3]吴金林,旅游景区经营十大基本取向,《产业经济》,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