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过程中货币资本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财产是由股东投人的实物资本形成的,股东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的目的应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应是股东,他们应成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 随着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这种“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由于股东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有限性,也由于现代公司财产结构的发展变化,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利益相关者理论则随之兴起,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客户、政府及社区等)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或付出了代价。该理论主张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扩大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企业控制权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是对传统公司理论的修正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理论首先对公司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假定提出了挑战,其核心内容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至少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服务,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经理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观点,就是这一理论的佐证。 归纳起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企业的目的不是单纯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原则只体现股东利益,而不能代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②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只局限于股东与经理的关系,而应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lOCaLHoST③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向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所有者那样的激励、责任和权利,特别是那些在企业中投资于专用化人力资本上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应让他们持有股票,成为所有者。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我们常常侧重于从企业治理模式进行修正。因此,公司监督制度也应该充分发挥公司各种利益主体监督的积极性,从制度上保障他们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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