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移植问题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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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判别法律移植的效用时应当注意的。 4.以移植的法律是否有所改进或创新并产生了积极作用为标准 法律移植有如植物学上的嫁接,完全有可能产生一个更良好的品种。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在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法律一经制定就是滞后的,在移植过程中,要摒弃原先不合理的陈旧成分,在原有基础上突破创新,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使移植法律在运作上更加可行、灵活,只有这样才是高效的。 参考文献: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9. [2]冯卓慧.法律移植问题探讨.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 [3]薄燕娜.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谈法律移植的功效.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5年卷).法律出版社,2005:270.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24. [5]钟陈.论提高法律移植的效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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