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产业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民商法中所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但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问题一直备受外界关注。
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这是为了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农业生产者的联合,国家不但不予禁止,还专门出台相关法规予以鼓励和保护。
四、中国反垄断法实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加深,制定反垄断法既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融入世界经济的外在要求。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几乎聚焦在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上,而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截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8起,已结案46起,其中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1起,其余43起无条件批准。笔者认为,反垄断文化尚未成熟的体制下,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不轻易禁止没有明显不利后果的经营者集中,不轻易批准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也是商务部在处理已申报案件时所体现出的原则和态度。
参考文献:
[1] 温宏建.从国际经验看中国反垄断法推行中的前期工作[j].首都经济大学学报,2008,(5).
[2] 肖彦山,马绍峰.中国反垄断法的成功与缺陷[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