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该引入该制度。只要少数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是善意的,无论诉讼是否成功,股东都享有诉讼费用补偿权。
3.股东非出于恶意提起诉讼,败诉后,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为了鼓励股东提起诉讼,我国未来立法应规定:股东非出于恶意提起诉讼时,公司应承担诉讼的费用。这里的恶意一般解释为股东明知提起诉讼有害于公司或提起诉讼时没有正当的事实。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引入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公司欲拒绝原告股东的补偿请求时,必须证明其是出于恶意提起诉讼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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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十大案例[j].证券日报,20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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