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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在死刑执行方法中之贯彻           
平等原则在死刑执行方法中之贯彻
一、冲突:人道与平等
1979年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枪决和注射外,还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 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枪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 但是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所以本文主要就枪决和注射的死刑执行方法进行探讨。
我国的刑事法律之所以将注射也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是为了顺应刑罚执行人道化的历史潮流。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人道主义是指刑罚的执行应当符合人性,禁止使用残酷的刑罚执行手段。刑罚执行人道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等若干国际公约以促进刑罚执行的人道化。我国缔结、参加了相关的国际公约,自然产生了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责任。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减少被执行人的痛苦,被称为世界上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所以有关立法工作者指出,我国刑事法律增加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为了更好的体现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2001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昆明会议更是明确指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
不可否认,我国刑事法律将注射规定为死刑的执行方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进步。但不应忽视的是,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执行方法会对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构成威胁。既然注射是更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那么枪决就是相对而言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这就意味着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用不同的方法执行死刑破坏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同一主权国家领域内,有的法院采用了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有的法院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 即使是在同一法院,对有的被执行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对其他的被执行人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 我们很难想象平等原则得到了适用和尊重。更为严重的是,对于贪官、高官普遍采用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而且往往是该贪官、高官在某一地区首先“享受”注射执行死刑的待遇,这是否是在“照顾”贪官、高官? 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夸张的说,注射是虎头铡,而枪决是狗头铡!
二、解析:历史趋势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多种死刑执行方法,我们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讨和反思。
规定多种死刑执行方法违背了刑罚发展的历史规律。从刑罚的发展历史来看,死刑的执行方法是从多元化走向一元化。历史上,世界各国处死犯人的方式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例如,古希伯来的死刑分为石击刑、火刑、斩刑与绞刑四种;古印度的死刑分为斩刑、桩刑、火刑、象踩刑、溺刑、热油刑、兽食刑、分尸刑与箭射刑等多种;古巴比伦的死刑分为溺刑、焚刑、斩刑、绞刑等;古希腊的死刑有毒杀行、十字刑、石击刑、绞刑与车盘刑等;古罗马的死刑包括杖毙刑、斩刑、绞刑、十字刑、兽食刑、鸡犬蛇猿分食刑与焚刑等。 但是近现代死刑改革的趋势是实现执行方式的单一化。1789年的法国刑法典将原有的车裂、绞首与焚刑等死刑方法彻底废除,仅保留斩首一种。1820年英国以废除对叛国罪的肢解刑为契机,废除了所有折磨性死刑,而代之以单一的死刑执行方法,即绞刑。1877年德国刑法典也只保留了斩首,而废除了所有其他严酷的死刑执行方法。因此,世界各国对死刑执行方法变革的基本历史趋势是:彻底废除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代之以简便易行、效果迅速而且痛苦最少且最人道的方法,并使得死刑的执行方法趋于统一。
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也是遵循从复杂到简单的历史规律。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弃市、戮、腰斩、枭首等14种之多。 北齐律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律规定了罄、绞、斩、枭首、裂五种死刑的执行方法。而在隋朝,刑名体系中只有绞、斩两种死刑执行方法,以后唐、宋、明、清皆袭隋制,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凌迟、腰斩等法外的死刑执行方法。1905年清王朝正式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之类的加重死刑,而只保留了绞刑与例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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