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长期存在,这种现象是非常不正常的,明显是对再融资政策的践踏。[jp]
4 结论和建议
第一,规则设计待推敲。再融资在制度层面上缺乏相关的规定和限制。虽然现在有融资比例的限制,但是在再融资与上一次融资行为之间时间间隔方面,再融资额度方面都缺乏限制条款。比如可以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两个融资之间至少间隔3年;如果没有明确的重大资金计划,再融资额度不得超过ipo的规模。
第二,审批制度需完善。我国ipo的审批历来是很严格的,但是再融资方面的审批也一定要从严,要考虑到融资行为的合理性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在a股市场增发这么大规模,在h股市场的股东坐享收益,对于我们的a股股东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此外,监管部门在制度设计上还应该考虑到相关的问题,比如提高融资的门槛,要求上市公司在融资之时,要先对投资者有回报,或者要求详细披露,同时加强对融资资金用途的审查,防止挪用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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