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诚信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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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静 孔荣 卡利姆·特维 摘要:企业贷款,对农户的自有资金没有严格的比例规定,主要以农户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为依据来发放信用贷款。但由于农户和农信社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贷款偿还率不尽人意,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挑战。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诚信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工作从1993年开始试点,1996年进行扩展,1999年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信社发放低息支农再贷款,由农信社以优惠的利率再贷给农民。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催化”作用。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06年,各项农村小额信贷累计发放1 766亿元,惠及贫困农户5 745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0。 农村小额信贷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但随着它的不断实施,这项政策遭到了空前的信用危机。农信社面对的难题越来越多,例如,不断出现新的呆账坏账;无法很好的确定信用额度;农户欠贷不还等。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达31%,但不良贷款比例高达70%。在对湖北十堰市竹山县、黄石市阳新县2005年小额信贷质量进行的调查时发现,当年农户还贷的违约率分别达到25%和26.3%,个别基层信用社的违约率高达48%。 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与农信社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小额信贷本身的高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特有的行业特征及不完善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致使农户还贷违约率很高。LoCaLhOst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农户的诚信意识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贷款农户贷款后还款与否完全靠个人自觉,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因此诚信缺失问题在农村小额信贷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借贷双方的信用博弈分析 在农村小额信贷中,贷款农户的违约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诚信缺失,造成这种诚信缺失,农户有借不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于其他可行策略(还贷),违约能给理性的农户带来更高的净收益。可以分别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和“相机选择”原理来分析这种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囚徒困境”分析 农户小额信贷博弈的参与者为农信社和农户。假如一家农户贷款c万元,按正常情况,农户会获得一定的收成。用字母来表示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利得。如图1所示: 图1 “囚徒困境”分析 其中,括号中的数字分别为农信社和农户的利得,下面来分析每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还贷时总收入为c+e+h。若他能履约,向农信社还贷c+e万元(e为贷款利息)。这可以说实现了小额信贷的初衷,农户自己还有h的利得。第二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违约,造成农信社连本带利未收,实际上农信社损失了这笔资金,而农户获净利c+e+h万元,这就是诚信缺失造成的违约后果。第三种情况,虽然农户是诚信的,选择还款,但农信社拒绝为该农户贷款。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致使农信社的利得为-(c+e),而农户由于没有贷到资金,他也就失去了进一步获得收入的机会,这实际上造成了农户最低为h的损失。第四种情况,农户可能违约,农信社也就可能拒绝贷款,两者没有合作意向,机会成本为0,双方的利得或损失就为0,这或许是双方按照各自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的最优策略。 (二)“相机选择”分析 “相机选择”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诚信缺失行为,其博弈的双方依然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地方政府不参与博弈,但可对博弈双方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该博弈为动态博弈。如图2所示。图2中三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博弈各方到达这些终端路径所实现的得益,其中第一个数字为先行为的农信社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后行为的农户的得益。 图2中最上方的圆圈表示农信社的选择节点,博弈中农信社先进行选择,农户后进行选择,因而博弈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农户作为后行为的博弈方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因而处于较有利的位置。在第一阶段中,先行为的农信社有“贷款”与“拒贷”两种可选策略。如果农信社拒绝贷款,则博弈结束,它能保住c万元本钱,而农户则不能获得进一步的收入,农信社与农户的得益数组为(c,0)。如果农信社选择“贷”,则到达农户的选择信息集,农户将掌握主动权,可选策略有“还贷”和“违约”,若选择“还贷”,则博弈结束,双方得益数组为(c+e,h)。若农户选择“违约”,双方的得益数组为(-c,c+e+h)。农信社追偿与否则取决于追偿成本的高低。 图2 两阶段动态博弈 通常情况下,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都是假定贷款农户是可信的,即获得收入后农户会主动还贷。若农信社预知农户不可信,则农信社与农户的合作最终成为不可能。那么,有没有办法使得农户变成可信的,从而使农信社愿意选择“贷款”,而农户遵守诺言选择“还贷”,最终增加双方的利益呢?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能的,关键在于必须增加一些对农户行为的制约。 在图2中,当农户选择“违约”时,他可能会更换住所或采取别的方式,使农信社无法追偿贷款,或者追偿的成本太大以至于放弃追偿。如果农信社在农户违约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其他途径,则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就有保障。这时双方的选择,以及农户对农信社选择行为的判断,就会使农户自己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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