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性金融创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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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运用博弈论、行为经济学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基于农户的“理性人”假设,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互惠性”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其发展的关键在外部环境(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影响而并非农户本身。 |关键词:互惠性;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abstract:game theory and behavior economics are both applied to the analysis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microfinance in china. it is found that microfinance is not only the foundation of the “rational player” hypotheses in games theory,but also an important factor of mutual beneficiation between institutions and farmers. the key to micro credit rests on the exterior environment (macro,middle & micro),instead of farmers themselves. key words:reciprocity;microfinan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一、基于“互惠性”的小额信贷理论分析 互惠理论是行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其主要观点认为经济个体的行为并不完全受到“理性人”的假设约束,而是存在一定的利他动机。LOCALhOsT经济个体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顾及他人利益和群体利益,而并不是简单地把个人利益作为唯一的行为中心,其行为往往是由综合性的意识所支配。也就是说,经济个体的效用函数取决于个人收益的同时也取决于他人收益。经济个体的互惠行为通过实施报答的形式而使对方利益最大化,这种报答形式的完成往往以降低或损害自我利益的结果而实施[1]。此外,互惠行为也区别于长期关系中的合作行为,因为长期合作行为的最终目标是最大化个人利益[2]。becker(1974),arrow(1981),north(1990),samuelson(1993)和sen(1995)相继发现行为人关注他人福利的社会偏好可能会导致重要的经济结果[3]。rabin、bolton和蒲勇健发现对于经济主体的整体福利改进目标而言,基于互惠假设的均衡值将优于基于纯粹自利假设的均衡值[4]。 1993年,rabin在j.geanakoplos,d.pearce和e.stacchetti所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5],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他通过对“公平”概念加以严密的定义来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均衡。他得到的结果是,除了传统博弈论中已知道的纳什均衡之外,还出现新的“公平均衡”。这个工作还发现了许多“合作性均衡”,它们并不像传统博弈论那样要求无限次重复博弈或信息不对称条件。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和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rabin(1993)把“公平”(fairness)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友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友善。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是遵循这样的“公平”原则,特别是按照这种规则作出的行动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组织、操作以及财务层面的可持续(刘仁伍,2006)。也有部分学者(孙若梅,2006;焦瑾璞,2006;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2006)从规模和覆盖的深度来判断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①总体来讲,文献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分析,认为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而本文认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不仅是基于农户“理性人”的制度安排②,更重要的是,农户的“非理性”行为以及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互惠性”,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新型金融方式,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它对于促进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和改善中低收入者收入等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创新,也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的政策性目标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原则的有机结合。传统金融体系下,金融资本的分配决定于已有资产的积累,资产积累越多的人越容易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果使得贫困群体在资本市场上不断被边缘化(刘文璞,2005)。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政府通过金融机构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农业附加值低且受自然影响大的产业特点以及农户抗风险能力弱的主体特征,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高风险性[6],农户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户很难成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来讲,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使机构对相关业务的开展积极性并不突出。国家投入的信贷资金的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发挥支农作用,而是被“规模巨大且迅速膨胀的机构经营管理费用、贪污腐化和由于不当行政干部造成的信贷损失”消耗掉了(焦瑾璞,2006),并且,近几年来农村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发生大量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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