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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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是增值税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本文就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就这两类业务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愿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分析比较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综上所述,从税法角度看,外购自用于非应税项目等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确认进项税额的,应予以转出;外购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LOcaLhoST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如税法上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事项,在会计核算中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收入确认或直接按货物的成本予以结转。具体处理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20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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