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论文摘要】 采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内资和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利用。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任何经济制裁。为提高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强化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税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资本弱化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LoCALhosT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 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2008年9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及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2∶1是恰当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务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49-151. [2] 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3-125.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4] 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涉外税务, 2005(7). [5] 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j].涉外税务,2005(9). [6] 尹晓宇,范九红.关于资本弱化的调查和思考[db/ol].江苏国税网,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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