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对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次,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被调控对象。再次,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当复杂。最后,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
(四)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LOcAlHoST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分类课税模式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对收八分配调节效果的下降。
(五)税收征管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并建立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但是,目前税务机关能有效监管的主要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显明收入部分。税务机关还没有实现与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对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还缺乏有效的监控。再加上居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造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收八的增加及税负的公平性。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一)拓宽税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数额都在日益增加。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所得,不论其是否频繁、稳定、规则,也不论其是不是货币形式,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但是,税基的扩大受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应当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拓宽税基,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八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增加福利收八应税所得。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实物、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等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
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二是增加资本收入应税所得。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的发展,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因此,应适时增加证券交易所得等作为应税所得。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八、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调整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
应尽可能统一各类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三~四级,最多不能超过五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而我国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远高于国际标准,所以应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在最终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
(四)选择合理的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课税模式是分类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国际上公认的最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课税模式是综合课税模式。所谓综合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其净值按照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最能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