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税的设立与否,一直是学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曾拟征遗产税,新企业家利用一些合法措施避税也属正当,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利用此点将企业家引向慈善和公益事业,让他们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1.4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继承观念,促使纳税人生前消费。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高达21.14亿万元,[2]如何使这部分财富尽快进入流通,是扩大内需政策的依归,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人们消费,并为后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开征遗产税已然成为一种趋势,关于遗产税征收的可行性可从法律、税收机关征管能等方面进行分析:
2.1 遗产税开征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遗产税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确认,遗产的确定、遗产继承的合法性、遗产的分割以及征管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2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遗产税的征收较我国现行其它税种来说,涉及的法律层面更多如遗产的界定、评估等,具有一定的征收复杂性,但这种复杂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经过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收机关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LOcalHosT征收网点遍布全国,征管体系日趋完善。而且在知识经济化,网络信息化的今天,税收征管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提高。
3 开征遗产税相关制度设计
遗产税法律制度设计是实现遗产税立法核心要素。笔者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对我国遗产税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相关设计:
3.1 建立健全有效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 尽快构建我国的财产监控体系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准确核实财产的基础,是做好遗产税征管工作的关键。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及个人收入纳税等有关情况的资料档案,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使隐蔽的个人财产透明化;严格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等适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公民有关财产信息的义务。
3.2 我国宜于实行总遗产税制。纵观世界各国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大体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笔者以为我国适宜采用总遗产税制。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制度,即以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对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征的一种税制模式。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不甚完善,征管水平较低,如果税制模式过于复杂,不便操作,遗产税形同虚设,难以达到征收目的。总遗产税制简单明了,税源集中,更适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此外,总遗产税制可较多地节约征税成本。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税收体系,这就决定了遗产税收入的有限性,因而采用成本较低的总遗产税制能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3.3 开征遗产税之时,还需设立赠与税。遗产税制的设计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追求公平,如果只开征遗产税,财产所有人生前会通过赠与的方式,大量逃避遗产税,使遗产税形同虚设,达不到征管的目的。而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设立,因两税都是就财产转移而征税,合并征收有利于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从立法层面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管方式和配套措施建设基本相同,一并设立既便于操作,又避免多头立法造成可能的立法冲突与重复。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利于宣传,节约税收成本,避免遗产税流于形式。
总之,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建立遗产税法律制度,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合理设计税收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2]杨京钟.我国遗产税制构建的现实选择.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