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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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之间而发生的非组织化方式提供的小额信贷。非正规小额信贷没有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框架。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是指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框架内的小额信贷。主要包括我国城乡信用社、中小银行等提供的小额信贷。从量上来看,中小金融机构是中国小额信贷的主要提供者。2000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借助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支持.在加强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活动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并推广。从2002年开始,借鉴农村信用社的经验.政府开始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放自主创业贷款。据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8239亿元,占农业贷款的80%。农户贷款中,小额农户信用贷款1767亿元,联保贷款6472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其数额估计在1o亿元左右。 尽管如此,我国的d、额信贷,其原始基础是孟加拉模式。不过,由于我国文化背景与企业面临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突破与创新。在这种小额信贷组织试点过程中,尽管在监管、出资、破产清算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探索,但由于其“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一旦出现危机只会波及到很小的范围,因此完全值得尝试;同时,也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经济发展开辟了一奈渠道.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我们之所以鼓励只贷不存的机构,就是因为如果吸收公众的存款去贷款,一旦贷款失败了,那么就会酿成社会风险。如果拿自己的股本金去贷款的话,即使是贷款失败了,也不会酿成大的社会风险。LOcAlHosT” 当然,小额信贷形式既不会也不应当一花独放。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标志着中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加速,它也从一个侧面预示着中国广阔的农村地区在“十一五”期问将迎来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时代。不吸收存款、发放小额贷款、执行特定的贷款管理模式,是我国目前大力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最鲜明的特点。但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支持下,以小额信贷组织来解决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贷款难问题,只能是权宜之计而非长效机制。因此,中共中央2006年1号文件指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规范民间借贷。”小额信贷不会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确是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农村信用社仍是主要的小额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能的小额信贷专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等在中国小额信贷行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都可能担当起重要的角色。 中国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小额信贷市场需求和不同类型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自身素质、并对这个市场做出灵活反应的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而目前,正是我国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的大好时机,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大政方针下,不仅具有市场基础条件,而且时机比较好。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理念和经营机制与以前相比进步很快,只要各方面相互配合,并较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就能实现小额信贷组织与客户的“双赢”,从而探索出一奈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新途径,促使我国的小额信贷逐步向有目的、有秩序、效益好的良性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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