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发行中的证券监管 |
|
|
者的利益及确保对私募发行的规范。 2.3事后监管 对证券私募发行的事后监管.即私募发行的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发行人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也正如前述对私募发行的事中监管中所提及的,是发行人向特定对象的发行最后变成了变相公开发行对此.我国现行证券法中有如下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此条对变相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主要是行政责任.责任方式较单一,若能补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更好了.而且还应该考虑到私募发行中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问题并加以规定。 3 结语 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一起.构成了证券发行的两种重要发行方式.而且.私募发行在提高自由市场的效率上的优势明显是公开发行不可比拟的.完善私募发行监管制度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前提之一.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渐渐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一个成熟而规范的证券市场终将随着私募发行监管制的完善而呈现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下一个论文: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
|
|
看了《论私募发行中的证券监管》的网友还看了:
[经济论文]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今日更新]期货私募在干什么 [今日更新]私募争议降息后A股能否迎来新反弹行情 [今日更新]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经济论文]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退出机制的研究 [经济论文]论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企业管理]基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研究 [今日更新]试论我国阳光私募的兴起与发展 [法律论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企业管理]河北省中小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能力提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