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而同时与浙江游资王向东共享信息,促使陈玉新和王向东狂买杭萧钢构的股票,后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虽然杭萧钢构在公司规章里规定公司员工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义务,但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建立起公司内部信息流动监管以及对外信息扩散的控制,从而导致三人利用公司制度漏洞进行、内幕交易。从此案的调查和事后处理可知已经引起中国证监会的重视。
4对“企业自身的力量来对该问题进行控制,这就给券商留下了空子可钻。在很多情况下就可以避免官方监管机构的内幕交易调查,而该制度的宽、严却任由自己掌握,结果是“中国墙”制度变相地成为券商回避政府直接行政监管的巧妙手段。
尽管“中国墙”制度本身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总的来说,它已得到了美国证券业大多数人的认可,并且也成为了官方认可的管制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一个关键性机制。此外,该制度还被世界上其他国家所借鉴。
4. 3“中国墙”制度与中国证券市场
首先,我国因为采取政府管制为主、市场自律为辅的证券制度,而且在实际的市场操作中政府管制起着主导地位,自律所起作用有限。我国没有在中央市场形成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核心自律组织,没有产生一整套有权威性的统一自律规章,同时政府的立法也明显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其次,中国虽然已经成功加人wto,但是其中的某些市场准人、国民待遇、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等基本要求还不为中国所接受,开放金融服务业和证券市场,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还在有步骤的进行之中,市场的不稳定性、风险性、以及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利益冲突”在中国证券业日益显现。LOCALHOsT
5“中国墙”制度对我国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业及证券市场发展迅速。2006年1月,新实施的《证券法》取消了原有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为我国券商兼营多种证券业务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业务的综合化带来了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使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日趋表面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确立“中国墙”制度,利用券商自身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券商的自律积极性,无论对于券商本身还是证券市场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