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件,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该时段需特别注意基层行内部控制。
(2)完善稽核监督系统,在加强上级分行稽核监督系统内部审核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门与内部稽核部门应全面合作,发挥导向和专家的作用,广泛的对基层行领导进行风险内控教育,带动基层行自发的进行内控建设,并督促基层行定期提交内控整改意见和基层行内控状况定期报告。
(3)基层行可以将有效目标管理与要素式控制结合起来,目标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实施内部控制的经验,虽有缺点但不能抛弃;coso报告的五要素框架与erm的八要素框架虽然在国外比较成功,但有一些内容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能照搬。谋求两者的统一,构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型内部控制模式是未来的工作重点。
(4)对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内控案件,需要基层行加强内控工作,把内控工作做细。首先,应对新入行员工进行合格操守、规范操作的教育与培训,强化新进员工守法合规意识;其次,对基层网点负责人提出要求,基层行领导需要全面了解属下家庭情况、对外结交朋友的诚信度、下属投资风格和投资品种。家庭极端困难或者家庭经商的员工可能会有大笔的资金需求压力,应对其个人加强内控,指派强化的岗位制约人,防范违规放贷或者现金犯罪发生;对于结交广泛,有大批经商朋友的行员,也应参照家庭经济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加强内控;对于有不良投资行为的员工,包括员工有博彩行为,员工有从事高风险投资行为(创业板股票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应尽量避免将其安排在可以接触现金与贷款授权的岗位,在市场波动剧烈时需特别加强对此类员工的内控工作。
参考文献
[1] 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刘晓星.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6,(6):109-111
[3] 陈广山.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操作风险控制的功能支持[j].改革与战略,2009,(6):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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