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它是人们围绕财产而形成的企业,国家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即国家是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暴力实质上是一种优势,也是一种资源。”[3]在国家产生之前,这种资源分布在各个地区和部落之间。在国家建立之后,国家为了该国主导群体的利益,以暴力作后盾,强制性的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就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维护。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暴力是对付暴力的暴力,即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其合法性源于国家主导群体捍卫自己利益,抵御他人侵害的合法权利。
但是主导利益群体通过国家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造成了国家的两难局面,这就是“诺斯悖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利益群体向主导群体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4]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国家这两个目标冲突的根源在于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主导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冲突。即建立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产权可能并不有利于主导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主导群体自身的原因以及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原因,交易成本最小化与主导群体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存在着反函数的关系。
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构成相互联系的理论体系,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产权制度的性质,同时产权制度要求国家对其提供界定和维护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 巴泽尔.国家理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3] 埃瑞克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道格拉斯·诺思: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a].上海财经人学出版社,1998.
[4]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