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发行,本文只讨论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用发行,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债权形式发行。 1.1发行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在发行电子货币时,客户是用其在该银行的活期存款购买的,这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情况:以活期存款为依据申请电子货币——银行卡。该过程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是其超额储备,而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的减少,或等额增加流通中现金,现金进入流通领域,或等额增加了另一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现金作为存款流入另一家银行,因此,这种电子货币发行对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也不会增减基础货币。如果客户用现金购买银行卡,商业银行把增加的活期存款存入央行的准备金账户,流通中现金减少,但基础货币并没有减少。 1.2作为债权形式发行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通过预付费业务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于代币券,商业银行没有从电子货币的发行中获得铸币税,也就没有发行任何货币,这时电子货币就不是真正的货币。商业银行还有一种发行电子货币的方式,就是通过增加债权的方式发行出去。但商业银行能否发行如此流通的电子货币?也就是说电子货币的结算是否可以不同步?第一,在用卡消费时,银行账户、商业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是同步的;第二,目前的银行发卡仅限于付费或代币功能,没有通过贷款和购买证券发行电子货币的业务。因此,这种理论上可能的电子货币在实际中不存在,其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挑战只是虚拟的存在,而非现实的威胁。loCaLHOst 1.3其他形式的电子货币信用化渠道 有些信用形式能替代央行现金在商业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法币以外的货币或代币来进行交易,在此前提下,可设想发行债务凭证,并以此来交换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不过,由于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较大,下面仅以债券为例说明: 商业银行发行债务凭证,公司a、b、c——向银行提出申请,以等面额的公司债券进行交换,a、b、c分别获得不同序列号的债务凭证。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凭证具有比公司债券更小的风险,可以与a、b、c——约定借贷期限和利息率。公司a获得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后,可用来向b购买原材料,a、b互换债务凭证。当到约定的期限后,商业银行凭借序列号向a、b、c——索取本金和利息。不过,这种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必须在签约的客户间流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何扩大其应用范畴依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1 梁立俊.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影响央行货币发行权的会计分析[j].上海金融,2006 2 由建勋、徐永红、王海明.电子货币的发展对金融业影响透彻[j].金卡工程,2007 3 王 剑.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与监管策略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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