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工业产品,成立研发中心。 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中地方合作的阻力 (一)行政区划下的制度壁垒 制度创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基础。由于我国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的非一致性,长三角内两省一市的行政隶属关系复杂,缺乏全局性的科技政策规划,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筑起名目繁多的制度障碍,在市场准入、质量技术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例如,由于各地区程序和方法的不一致,跨地区销售的产品要经过多次检测或多个产品证书,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区域科技合作的制度化程度低,地方政府间倡导式的非制度性合作协调缺乏落实机制和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兼并、联合、重组,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再次,组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商会及科技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突破行政区划障碍,组成跨地区的行业联盟,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共同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产学研合作。在培育长三角民间组织发展同时,鼓励其自发组织各种类型的创新机构,完善创新过程中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二)健全地方利益协调机制 地方政府的利益趋向是决定区域内科技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不断健全旨在寻找利益共同点的利益协调机制对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形成合作的战略共识,长三角的科技合作既是区域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的战略需要,地方官员应建立地方公共利益或区域公共利益的观念,淡化行政区划色彩,形成连横的强烈愿望,从国家战略高度,在省级层面上进行科技资源共享的合作,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联合攻关;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信息流畅、准确、及时是有效沟通的基础,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各类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科技信息沟通渠道和全方位的科技信息交换制度,构建各领域科技资源的信息平台,促进政策法规等地方动态信息资源共享,使科技资源的各类使用者能够充分获知资源的相关信息;完善磋商机制,建立多边的直接协商对话机制,就地方间产业分工与协作、经济和科技资源的整合、区域科技合作管理机构构建、基础设施网络的规划和协调等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解决地方间争端。lOCalHoSt (三)构建有效的合作制度框架 技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有益于创新的制度安排。制度为区域创新体系提供基本框架。一方面,构建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秩序。建立跨委办、跨部门的科技资源与信息交流制度。另一方面,完善科技合作的配套制度。科技合作过程中的科技业务资质通认制度、技术规范、管理制度、服务补贴办法、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均需在各地方的沟通下形成详细的制度条款,逐步建立、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科技人才居住证制度、区域社会保障制度、重大课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制度、科技合作成果奖励制度。此外,国家应出台鼓励和规范地方科技合作的必要法规和政策以推动和规范地方科技合作,保障各地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地方科技合作中的磋商对话、合作宣言等松散型契约转变为具体的合作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合作制度。 (四)组建区域科技创新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和区域创新联合服务中心 协商、对话和制度无疑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过程的必要因素,但协调机制的落实还需要相应的组织保证。上海市在2003年已启动了“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建设,可将已经实践成熟的“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外沿推广至整个长三角区域。通过采取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整合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科技条件网和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建设成果,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如图1)。从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科技创新服务、区域科技制度建设、区域内地方合作几个方面,搭建区域科技研发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借鉴南台湾创新园区联合服务中心的发展模式,成立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服务中心,打通区域内政府、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沟通渠道,搭建区域创新服务网络,在长三角区域内专业提供委托研究、联合攻关、信息服务、技术检测、成果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区域范围内产学研资源的集成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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