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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