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并通过从而“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其他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1、从国家干部到自由职业者
新企业,当然,还包括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1、旅行社
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导游生存环境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由于旅行社的发展经历了寡头垄断向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1989年和2003年两次市场大动荡,使得旅行社认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及竞争的残酷。为了生存,大家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将旅行社的部门及人员都降到最低,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有些旅行社甚至将外联与计调人员都予以裁减,把这些功能都集中在外聘导游身上,从而将成本降到极点,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或“负团费”。当然,旅行社不是活雷锋,他们把赚取利润的艰巨任务全部压在了导游身上,迫使导游想方设法为旅行社赚取利润,或者让导游上缴“人头费”“上团费”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对导游如何填补资金缺口则不闻不问。
2、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的另一种称呼,是旅游业的衣食父母。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旅游市场的消费者以海外旅游者为主,在闭关锁国几十年以后,开放的大门激起了西方世界的人们对东方古国神秘文化的探索冲动,旅游者蜂拥而入,形成旅游业发展初期的卖方市场,加上人民币的比价效应,使得他们大多对价格不敏感,从而形成旅游市场的高价及旅游业的暴利,导游的生存条件十分优越。lOCalHost进入九十年代后,国内旅游开始兴起,在人均gnp及gdp都没有达到人们普遍认为会对旅游活动形成支撑的情况下,国内旅游是在政府拉动内需的行政政策的强力作用下,旅游被当作一种时尚而迅速兴起的。
随大流的、不成熟的、消费能力有限的旅游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具有很强的价格需求弹性的,对具有无形性的旅游业服务质量的关注度则非常低。因此,国内旅游消费者从一开始进入市场就是有缺陷的,这也从需求层面促成了中国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局面,也使旅游者自己成为市场竞争的受害者,从而很快将自己置于与旅游业对立的状态。
3、旅游景点
在中国,自然资源与人文企业:旅游购物商店
在导游的生存环境因子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旅游购物商店,因为,这才是“导游变质”的根本所在,也是旅游者与媒体最为关注的。对旅游购物商店在旅游回扣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析文章可以说是最多的,也是分析得最透彻的,即现如今的导游可以说绝大多数是靠旅游购物商店而生存的。
6、法律与法规
在中国,法律与法规不可谓不健全,仅涉及导游生存环境的就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如果大家都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则导游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几乎很少有导游将这一职业作为终身职业,千几年,钱赚够了就转行的思想在现在的导游心里十分普遍。当然,这里面还有个原因,那就是,导游的职业定位存在偏差。导游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类别,导游职业虽有等级划分,却不是职称的划分,使得导游这一职业的从业人员没有归宿感。
四、改变与适应导游的生存环境
1、法律法规的修改
在导游生存环境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应该是法律与法规,因为法律与法规是对人们的行为起保护与约束作用的,规范了日常行为中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界定使得人们会对某一事物产生同样的看法。导游在人们心中社会地位的不断下降,正是由于导游本身的许多行为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当然,导游的做法也是形势所迫,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即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已经不合时宜了呢?可以说,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虽经过不断修改,但仍有些法律与法规,尤其是法规是不合时宜的。就导游职业或服务相关职业而言,小费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小费在西方国家却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许多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对服务行业的管理仍沿用此前的“为人民服务”的管理思想,禁止收取小费成为一贯的指导思想,已经不符合中国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势了,更不用说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了。
中国的法律是在不断地适应新形势的,这从有关的法律多次被修订就可以看出来,例如,导游收取回扣按照以前的法律与法规,只能算违规,而现在导游所收取的回扣是商业贿赂,收取了则违法,性质要严重得多。这是法律变严的例子。当然,法律法规也应该适当变宽,以给导游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更宽松的生存空间。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广东旅游条例(修订稿)》中,“导游服务费”被明确提出,以法规的形式将导游此前收取小费合法化,即,此“费”是导游的劳动所得,是“服务费”,而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小费”。同时,服务费在旅游合同报价中就明列出来,是向每一位游客收取的,而“小费”则是游客自愿支付的,二者有根本区别。“导游服务费”的出现,为导游提供了更好的生存空间,导游再也不用为了增加收入,在少有游客自愿支付“小费”的情况下而想方设法诱逼游客“自愿”支付该项费用了。
现在只是少数省份将“导游服务费”明确提出并合法化,还有许多省份是空白,即使这样,这样的合法化的范围及权威性都是要大打折扣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国务院有关旅游管理部门的法规中能将也就是说,过去的全包价是人们所理解的交了费用之后,就可以再不用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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