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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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股权激励的企业普遍化的条件下,在《公司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遏制集团公司从事旨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或者当集团公司从事旨在逃避债务的欺诈性破产行为时,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加强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勤勉责任的约束和违规出惩罚,要从行为限制和惩罚程序等制度上确保大股东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其违规收益。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建立因上市公司欺诈造假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机制,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再次,完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证监会和工商管理总局应当出台相应的条款,对由于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做出规定;完善《税法》中对由于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税务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同时,由股权激励引起的上市公司会计问题,也应当加以严格的规范。 总之,政府层面希望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来增强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效应,这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当然是有益的。但是,如果股权激励运行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成熟、法律环境不健全,那么这种机制很可能会演变成为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因此,我们在推行股权激励时,应当抱着谨慎、批判扬弃的态度,积极完善实施股权激励的内部治理基础、外部治理环境,探索有效的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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