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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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企业、政府债务 在中国,所有的隐性财政风险中,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尽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率原则已定,其趋势只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向外资企业靠而不是相反,但至今尚无动作。所得税的改革恐怕还不是最紧迫的,增值税改革更为迫切,实践表明中国经济难以承受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可能并不能承受高达17%的税率,因此,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需要切实地降低税率。 当然,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三者应是当务之急。需要补充的是在对财政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已有的行政政策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定化。 【结论】: 中国经济的发展还远没有到达发达的程度,中国财政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也正是经济实力真正雄厚前的阵痛。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放任它,而是应该是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去解决它,真正的解决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如此,更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参考资料】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 ◇刘尚希、于国安:《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刘溶沧 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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