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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高等师范教育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是对教育系统内部要发生质的变化、结构和功能要求作进一步调整的基本 反应。自1897年清政府在上海首创南洋公学师范院起,历经百年沧桑,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过程之中,我国逐 渐地形成了颇具自己特色的封闭型高等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体系。在即将迈进21世纪之际,面对教育系统内部 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巨大变革,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将再一次面临着一个制度学习与创新的伟大历史机遇。变 革是在对传统继承基础之上的突破和发展,是在对现实作理性分析和未来图景进行科学预测前提下的精心设计 、筹划和实施。为此, 以下对我国高师教育制度变革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系列分析, 并勾画21世纪变革的基本 思路。

一、我国高师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清末第一所师范学校建立到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的20多年间,我国师范教育一直是独立建制,由国家统一办理,初高等师范教育同时并立,培养不同层次的教师。师范生的在校学习实行公费制度,就业实行服 务制。

“壬戌学制”颁布后,受美国模式的影响,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原独立设置的体制几乎完全让位于由大学培养师资的开放性体制。当时原有的六所高等师范院校除北京高师改为北京师范大学外, 其余五所都改为或并入大学。在此之后,一直到建国前夕,围绕高师院校要不要独立建制问题曾发生过几次大 的争论,但除抗战期间为满足战时教育需要,师范学院曾一度从大学中分离出来以外,到抗战结束,大多师范 院校又基本被归并到大学当中。所以,期间,我国基本上是实行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并行的高师教育体制。

建国后,中央政府对师范教育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之后,仿照苏联模式 ,政府对高等师范院校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提出了由政府主办、独立设置的原则。与此同时,通过颁布《关于 改革学制的决定》,将各级各类师范学校的学制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我国现行师范教育的基本制度 :分高等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两级。其中高等师范学校可分为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和教育 学院等层次。

1977年后,针对中小学教师学历普遍较低的现实,我国政府对师范教育事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高师教育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截止到1997年,我国拥有高等师范院校232所,在校生64.25万人;有教育学院229所, 及教师进修学校2142所,在校学员共67.2万人; 中等师范学校892所,在校生91.09万人。至此,一个与我国整 个教育事业基本相适应的高等师范教育体系也逐渐形成,该体系表现为三个层次和两大类等特点。所谓三个层 次是指:第一层次,国家教委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 第二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师范院校;第三层 次,地(市)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两大类是指职前和在职两类,职前教育的承担部门主要是普通高师院校, 在职进修的承担部门则主要是教育学院以及其它*高校。

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规模的扩大,基本缓解了我国中小学教师学历偏低的问题。许多地区教师特别是小学教师的学历基本上达到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对教师提出的学历资格要求。以1995年为例,全国小学教师的 学历达标率为88.9%,比5年前高出15个百分点[1]。

然而,数量上的可喜变化,并不能掩盖体系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学历的达标并不意味着质量的合格;由于我国地区间教育发展的极不均衡,各地对师资的学历层次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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