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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组合”制度的现状与作用           
日本中小企业“组合”制度的现状与作用
   



第一,事业协同组合。是为了实现组合成员经营的合理化和改善组合成员之间的交易条件。是针对地区内的小规模经营者而设立的。其内容包括共同生产、共同加工、共同参与购销活动、共同运输。共同保管等。此外,对于成员之间所需要的资本金共同想办法来解决,约束每个成员的经营行为以及改善成员的经济地位。

第二,企业组合。是针对个人而设立的,与合伙制度企业比较类似。所不同的是,成员即是企业组合的股东,也是企业的员工。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组合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分工与协作。

第三,火灾共济协同组合。是针对小规模企业而设立的,主要是解决小规模企业发生火灾后的补偿问题。

第四,信用协同组合。是为了使小企业能够顺利地筹措到所需要的资金而成立而的。组合内成员即是出资者,又是借贷者。

第五,协业组合。其目的是使组合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和其它方面相互合作,在适当的企业规模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寻求共同利益。与前四种组合成员不同的是,成员不受地区限制,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根据共同的目标进行分工与合作。

第六,商工组合。在所有组合中,商工组合的组织机能最为完善。除了具有协业组合的功能之外,还具有指导与培训功能。即对组合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对成员企业的员工开展培训等业务。

日本“组合”制度的运行机制

“组合”是一种竞争对手并从事同一行业工作的集合体。它的成立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加强同业之间团结;二是政府政策实施的媒体。

第一,无论何种“组合”,都要依据相关法律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二,对于不同组合,具有最低成员数量的限制。事业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和协业组合的最低成员要求在4家企业以上;火灾共济协同组合的成员数量要求在1000家企业以上;信用协同组合成员人数要求在300家企业以上;对商工组合成员的要求是,本地区内事业单位在50%以上。

第三,组合成员都要按规定出资,以维持组合运行。火灾共济组合成员的出资额要求在200万日元以上;信用组合成员的出资额要求在I000万日元以上;其它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成员出资额数量的多少。

第四,组合即是联合体,也是经营体,除了成员自己从事经济行为之外,成员也为组合创造财富。在组合从事经济行为过程中,每个组合成员,根据自己的责、权、利,承担着有限责任。

第五,除了协业组合要求参加者履行组合必要的承诺之外,其它的组合,参加与退出原则上都是自由的。

第六,在决定组合内的一些具体事务时,协业组合有的是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根据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表决。除此之外,其它的组合,都是采取一人一票制的原则来决定组合内的各种事务。

日本“组合”制度的作用

第一,组合起着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政府的产业政策以及经济信息大多是通过“组合”传递到每一位经营者或企业手中,同时,企业也通过组合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政府中去。

第二,组合不仅传达外部经济信息,成员之间也经常进行信息交流。这种行为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实现了组合内部的分工与协作,达到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

第三,日本的各种“组合”,往往有自己的中小企业诊断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为组合内成员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战略、文化等方面的论断。没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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