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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自然龚断型企业改革的共性研究           
美英日自然龚断型企业改革的共性研究
部分放松对天然气的现制,到1989年,天然气现制完全消除。美国的放松规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到1990年为止共获得了400亿美元的收益。①放松规制取得成就的根源在于引发了竞争。如1978年美国《公用事业规章制度政策法案腰求电力机构从独立的发电厂购买电力。这一规定使得电力工业向更具效率的发电厂敞开了大门,这种将电力生产与输变电划分开来的垂直分解法能够使大量新企业参与电力生产,从而提高了效率。

但从整体上判断,发达国家放松规制的领域主要是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的领域,以及原有自然垄断型企业经营的大量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改变,自然垄断产业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产业属性也在不断改变。对于电力、铁路、航空等自然垄断型企业,则是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对于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允许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而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应区别对待,政府继续对其进行规制。为给被规制企业以提高效率的激励,在仍需规制的领域,西方国家普遍引入了新的规制方式——激励性规制方式。实践证明,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竞争、特许投标等激励性规制的实行对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具有积极意义。1989年3月,美国在电信业中实行价格上限规制,规制对象为 AT&T公司以及地方电话服务公司(LECS )。英国、日本在电信、电力、煤气等自然垄断型企业普遍采用了价格上限规制方式。

2.以完善的自然垄断规制法律法规为改革准绳

各国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有一个共性,即都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规制及规制改革。各国在规制改革过程中都以整个政府规制体制的总体框架为依据,制定了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使整个规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

美国政府于1976~1982年仅在交通运输领域就颁布了《铁路振兴和规制改革法案》、《航空货运放松规制法》、《航空客运放松规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政府规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放松了政府对民航、铁路和公路的规制。如1976年国会通过的《铁路振兴和规制改革法案》,这一法案给了州际贸易委员会很大的自由,委员会有权同意必要合并、允许费率弹性和放弃无利可图的线路;1980年国会通过变革《铁路法》,给州商业委员会更大的权力,这些权力使铁路价格更富有弹性,有更大的放弃不经济线路的自由。1996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推动美国电信市场改革。美国规制法律坚持规制标准中立、有固定的程序、正式的辩论和诉讼的公开原则。经历了规制改革后,英国与美国具有相近的立法模式。 英国政府对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是以政府规制立法为先导的,使改革具有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英国政府1984年颁布《电信法》,废除了英国电信公司在电信业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允许民营化;1986年颁布《煤气法》,废除了英国煤气公司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进行民营化;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允许10个地区自来水公司民营化;1989年还颁布了《电力法》,把电力企业分割为电网、分销和电力生产公司并允许民营化。各法律还同时规定建立一个法定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由负责各产业的国务大臣委任一名总监,担任现制办公室主任。

日本政府在推进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过程中也制定了许多法律,如《电力事业法》、《铁路事业法》、《电气通讯事业法》等对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定价等行为进行约束,并就自然垄断部门的进入进行规制。电信改革可以作为日本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的一个典型代表。20世纪50年代初期,根据《公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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