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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自然龚断型企业改革的共性研究           
美英日自然龚断型企业改革的共性研究
信活》、《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法》、《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等,国内通信线路的服务由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所垄断,国际通信线路服务由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垄断。1971年,日本修改了《公众电信法》,对附加价值通信网事业者实行了部分开放公众线路。1982年提出对国铁、专卖公社和电信电话公社三公社实行民营化,以此为背景,日本废除了《公众电信法》,并于1984年制定了《电信事业法》,开始允许其他企业进入电信领域。同时,为了改变电信电话公社组织运营效率低的状况,制定了《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依据该法,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改组为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

3.重新组建自然垄断型企业现制机构

各国政府在实施自然垄断型企业规制改革时都组织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在规制改革过程中,产权变更或放松规制都对原有规制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存在形式提出了疑问。针对这种新情况,各国都对已存在的自然垄断规制机构进行了调整,或设立新的规制机构以适应规制改革的需要。美国政府在规制改革过程中发展了独立的规制机构系统,有意地将它们与主管部门分开。英国规制改革过程中对官僚组织进行显著的重组或权威的分散化。英国规制改革中的机构设置从近似于日本模式,即中央政府部门既是主办者又是规制者,向美国模式转变,即成立独立规制机构。日本规制改革不同于英美两国,没有对官僚组织进行显著的重组或分散化。

美国规制主要是通过由国会专门立法建立的独立的规制机构来实施。各规制机构由5~7名中立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担当行政事务的秘书处和反映消费者意见的听证会等组织。这个规制委员会中,有对跨州(州际)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联邦规制委员会和只对州内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州规制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的规制改革过程中对规制机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民用航空局。目前,对自然垄断型企业规制的主要联邦规制机构包括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等。州规制委员会组织大体上与州际规制委员会相同。这些机构大体上有三种规制权力:一是核发经营许可证,二是规定运费和价格,三是核准企业组织的内部规章。

英国除了建立各种新的规制机构外,还包括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办公室这两个对所有产业都拥有规制权力的综合规制机构。而在整个政府规制运行过程中,各产业的政府规制总监与负责各产业的国务大臣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这是英国规制体系设置的特色之处。

日本规制机构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使政府保持行政的自由处理权。日本规制改革最显著的特征是扩张性再规制,内阁官员都急于保护和扩张自己部门的管理权威,阻止管辖权被其他部门侵犯。各部门管辖权边界的混淆不可避免将导致各部门管辖权行使上的冲突。内阁官僚操纵了改革过程以建立新的权威来源,或用新权力代替旧权力。内阁按照解释和实施法律时能够使其自由处理权最大代的方式制定法律。而且,法律还赋予政府区别对待市场参与者的能力。日本规制改革政策的进展集中于各内阁部门,他们不与独立的规制机构分享权力,也很少受制于司法系统或执政党因素。

4.引入竞争机制与完善产权制度并存

美国自然垄断型企业的传统治理方式为民营经济负责,政府进行规制。从企业产权制度角度分析,这方面改革并不是其重点,而在于采取组织结构等措施以推动竞争机制的建立,拆分AT&T就是~个典型案例。1984年1月,美国司法部指控AT&T垄断了美国的电信设备市场、长途电话市场和地区性电话中场,最后该公司被分割为7个地区性经营公司,AT&T只经营长途电话业务。而英国和日本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情况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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