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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及其演化展望           
“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及其演化展望
   反过来说,我们认为浙江模式是可扩展的,它可以扩展到苏南,也可以扩展到我国其他地区。这种扩展虽非一朝一夕之事,却是一种长期趋势。

    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力量和对我国经济发展诸模式的整合力量。

    6.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

    哈耶克最后一部巨著《致命的自负》是围绕人类发展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展开其论述的(哈耶克,b ,2000年中文版)。晚清时期文化发展进路和浙江模式的内在理念就是符合哈耶克所言的扩展秩序逻辑的。扩展秩序秩序的涵义主要是:(1)这个秩序是“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但也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它融入了无数个体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书中接着李约瑟的研究指出过,中国古代停滞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2)这个秩序是可以不断扩展的(比较汪丁丁,1996年,第50页)。哈耶克在此之前一直使用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秩序”的概念。后来可能强调此种秩序的扩展性,因而改用了扩展秩序概念(汪丁定语)。但是,据我个人的感觉,国外学者基本上还是主要引用和分析“自发秩序”概念、而不是“扩展秩序”概念。我们也没有发现两者有何其他区别。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扩展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是因为他认为理性主义的建构主义是“理性的狂妄”和“知识的狂妄”,没有任何一位计划者能够充分掌握和利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在此,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的逻辑理路。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扩展秩序”和“自发秩序”,我们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哈耶克对“自成法”制度(Nomos )、“人成法”制度(Thesis)以及两者与“自发秩序”的联系的理解。德国何梦笔教授对此作了非常明晰的归纳,具有指导意义。哈耶克认为,自成法是指历史的、自发地生成的秩序(即自发秩序),人成法是根据人的理性构建的秩序(转引自何梦笔,1996年,第118页起)。国民经济学理论特别趋向于把基本的法律框架纳入人成法范畴,而把无关紧要的边缘法权(如自发生成的经济权利)纳入自成法范畴。在宪法的契约理论中,这一观点特别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正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应该根据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理性决定来确定(即一致原则)。何教授认为,哈耶克对自成法和人成法的区别却完全与此相反。对于哈耶克,法律秩序的基本方面,只可能看作是自成的,即作为长期历史进化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基本方面,不可能是由一个理性的决策所确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的。理性构建主义的决定也许只是与自成法的逐步改变有关(冯注:等同于哈耶克同意波普尔可以通过“零星社会工程即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零星构建的观点),所以总的规律秩序最终只能作为自成法。它在实施中,逐步加入了人成法的要素。但是,自成法应该始终是协调人成法的理性构建的原则。何教授认为,经济整合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历史现象。中国目前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何教授进一步认为,“应该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自成法。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法律中的一项条文,而是应该理解为一个大范围的总体秩序。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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