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 |
|
|
、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 (三)、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这是因为网络传播者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混合性8(笔者此处借用此“混合性”是指创作性和传播性的混合,与米哈依·菲彻尔的原意—与复制权有关的提供行为和与复制权无关的提供行为的混合不同)和多样性,决定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地具有复合性和多样性。 网络传播者往往集书刊出版者、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等角色为一身,所以他可以享有以下《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的邻接权: 1.图书报刊的出版者权,主要包括电子期刊等图书报刊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比如个人网站上载其个人朗诵表演时具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电视传播者权。 网络传播者作为自主创作者(比如许多一个人的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志培的个人网站13)时,其本身就是自主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传播者则是集体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比如报纸杂志都是汇编作品14,其整体版权归报纸杂志出版者所有,《北大法律周刊》作为电子期刊同样属于集体作品,是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的汇编作品,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对其享有整体版权。所以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等网络传播者还可以享有以下《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所包括的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上述第5项至第17项权利的许可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在包容网络传播权时不适用传统的发行权穷竭原则。众所周知,传统的版权人和传统的邻接权人的发行权都存在发行权用尽的情形(wct第六条第⑵款、wppt第八条第⑵款和第十二条第⑵款)5,6。许多学者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不适用于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穷竭原则是针对有形商品贸易而言的,网络传播则是一种全球性的可以被无限重复的无形服务,因此权利用尽原则无法适用1。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复制品的数字传送不受也不应受发行权穷竭的影响,因为上载的复制品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未转移,发行是通过传输来制作新复制品的方式进行的8。当网络传播者作为电子期刊的整体版权所有人时,或者当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电子期刊时,或者当网络传播者同时具有传统的传播者身份时,网络传播者会同时拥有网络传播权,此时其发行权同样不应穷竭。 与网络传播者的权利的多样性相应,网络传播者的义务也具有多样性,笔者将在下文讨论。 四、 网络传播者权的取得和限制 我国针对计算机互联网络出现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大都是对网站主体资格的限制,对互联网站及其信息传播活动强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20,21,22,有些规定对网络传播者关系重大,比如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非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23,期刊社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4。可以说,符合这些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主办电子期刊的网络传播者取得网络传播者权的先决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及《著作权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在网络创作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完成之时产生和取得,也就是说是在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的自主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产生和取得,或者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授权,或者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法定条件下将公有领域的材料和他人作品在网络上出版、发行和传播时产生和取得。 有人提出作品网络传输的默示许可,比如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作品,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9。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所谓默示许可,版权作品的许可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以外,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有的学者称之为网主)为了避免自己网页上使用的材料侵犯他人的版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获得其他版权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具体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网主需要获得的授权错综复杂,而且由于版权的地域性和网络的超国界性,还必须考虑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总的说来,下述授权的获得最为紧要25,26: 1、复制权。 网主需要的复制权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是在电子媒介上使用作品的权利,即把作品数字化的权利。其二,将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其三,授权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发行权。网主需要发行权的理由与复制权的第三层含义是一致的,用户访问网页时,会在其计算机内存中形成网页内容的复制件,这种“当地复制” (local reproduction)的效果与向公众发行有形复制件是一样的。 3、演绎权。 网主通常对版权材料适当改动,才能用于网页,因此需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4、传播权。 这里的传播权是指除复制权、发行权之外的其他传播权,包括就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广播、有线或者无线传播等使用方式所享有的权利。 5、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有的电子期刊会出多媒体刊物,需要获得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授权。 6、注意对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做好安排。 网主除了获得以上权利外,还需要注意授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 电子期刊上作品的再转载涉及作品的再使用,应当是作者的权利。但如果电子期刊与作者另有授权协议,则电子期刊可以代表作者许可他人转载作品。 如前所述,网络传播者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兼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义务都适用于网络传播者权,都适用于电子期刊。具体列举如下: (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档案服务机制创新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下一个论文: 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
|
|
看了《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的网友还看了:
[电子机械]浅析基于可靠性工程的电子信息装备质量管理研究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免费范文]浅谈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探析 [法律论文]试析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 [法律论文]试析电子档案的管理 [免费范文]浅析电子政务的发展与定位 [今日更新]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产生的影响 [今日更新]中关村电子城科技园:智汇园区引领未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