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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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祖国大陆亲属法体系在立法上是婚姻家庭、监护、收养分列在《婚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三部法律之中,且颁行时间前后跨度较大;而台湾地区是三者统构为一体,既无时间先后,也无“法规”归属上的分离。 第三,在法律调整亲属关系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倾斜。祖国大陆婚姻法植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特殊社会背景,反封建的革命目标居于首位,既要彻底破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又要建立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从而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选择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相兼顾,并向社会本位倾斜的立法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一方面吸纳了自由、平等、民主等个人权益保护价值,贯彻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收养自愿等现代亲属法精神,另一方面突出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者”的家庭保护,明确了计划生育原则和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强化“养老育幼”的社会保障职能。如此,祖国大陆婚姻法的民法私法属性体现甚弱,而社会法的功用显得厚重。台湾地区“亲属法”从一开始就较多地吸取了近现代资本主义民法思想,“私法自治”的个人本位主义直接渗透,但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和固有法传统的顽固性的并存,从而导致台湾“亲属法”立法选择了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混杂、并向个人本位倾斜的立法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一方面主体平等、身分行为“准契约化”、身分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通用等法律意旨使个人本位精神得到充分体现,社会干预甚微;另一方面,设立家制、保持亲属会议、禁止较宽范围的“近亲”结婚、过错离婚、一定程度的男女不平等及“公序良俗”原则等规范,又直接显示出立法的保守性和家庭本位之固有法传统的一定影响。 ①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参见梁临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③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第4页。 ④参见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⑤史尚宽:《民法总论》,第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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