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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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7、 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往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的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一、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抗辩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这种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下列五个标准: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件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正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辩。 8、 替代国的选择 在国外调查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或者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代国政策。这时,替代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 根据美国法律和实践,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代国时的标准是,(1)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2)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常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国。 欧盟当局在选择替代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当局理由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代国的方法。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下列重要因素: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不是替代国的方法,而是替代工业部门的做法。而且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选择替代国的异议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提出。 9、 单独税率的抗辩 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但是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是密切不可分的。欧美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一个统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用“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中国企业在对外应诉中也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但是由于欧美国家在“分别裁决”问题上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90年代,美国商务部在案件实践中认为,中国应诉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企业不独立于政府”的推断,在出口方面不存在政府的控制,从而有权享有“分别裁决”,即单独税率。在此,美国采用的标准是,在出口方面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是指:存在立法表明不断放开对企业的控制;在出口商业务以及出口许可方面,不存在限制性的规定;其他采取的正式措施表明放开对企业的控制。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是指:出口商是否可以在没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出口定价;出口商是否有权自行谈判和签定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出口商是否有自行选举公司管理层的自主权;出口商是否有权留成出口收汇以及自行决定公司的损益。在最近几年美国商务部基本上给予了中国应诉公司的“单独税率”的待遇。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是否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也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1991年,欧盟裁决不给予中国国营企业单独税率,1993年后,还拒绝给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资企业(个别外商独资除外),条件越来越苛刻。直到1996年7月,欧盟才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1]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2]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3]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5]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6](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7]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8]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10、 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由于国外反倾销对华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尤其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 11、 充分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 虽然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是作为一种业务关系,而且在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谈判双方,有些应诉公司不愿意和进口商配合和合作。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和进口商合作,并不等于将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向其披露,实际上,进口商是无法了解应诉公司的商业保密信息的;第二,进口商对于所在国市场比较了解,容易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进口商和应诉公司在应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进口商也将尽力合作。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进口商或最终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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