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偶像与法治崇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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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赋予而存在。作为非自然规范的道德,它所要实现的是对人和人的权利的社会整合。而这种整合实际上是通过限制的手段来实现对人的权利的整体性的制衡。它引导个体向整体进行权利输出,以期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从这一点来看道德与法是背道而驰的。道德通过义务确认,来保障公共秩序,而法则通过权利确认和义务设定来维持公共秩序,从而达到个体权利保障的目的。道德与法都作为行为规范而存在,通过对人的行为模式的确认和调整来完成它们的使命,这就需要这种规范自身所包含的完善的调整机制来保证实现。很明显,道德本身的缺陷恰恰在于它仅仅包含着义务的单向调节机制。与之不同的是,法律则以权利义务作为双向的调节机制,实现其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并且是在确认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义务设定来保证权利的实现。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另一个问题,孔子说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最终必须由人来操纵实施,这就归结于一个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的问题。但这仍然无法得出道德调整优于法律调整的结论。道德本身以及人对道德的确认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导致了道德规范效力的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过分地依赖于一种不确定的机制终将导致秩序的崩溃。事实上,道德本身也无法保证其对其操纵者的控制。这一点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明证。而法律却可以通过权力制衡将制约规范施加于其操纵者身上。这一点在道德至上的理念之下是无法实现的。 除此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待道德与法的区别:其一,从对社会循序的保障方面,两者都保障良好的循序。但道德本身的非强制性导致了其效力的不确定性,其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人们主观认同;其二,从正义的维护方面,两者有一致的要求。但道德仅仅维护整体的权利,却忽略了整体是由一个个的个体所组成。为整体的利益而侵犯个体利益而不作补偿,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其三,从权利的方面,道德明显把确认义务作为要任。它往往要求个体为整体而出让权利。在一个制度不完善的时代,个体出让的权利却总是为那些能操纵整体的个体所获取。 回观两种崇拜,它们无一例外地需要确立一种外在的规范,崇拜事实上就是对这种规范的崇拜,从而必须接受这种规范的统治。法治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之一,而法治崇拜则是法治的前提。我们为此而呼唤法治崇拜。与偶像崇拜、道德偶像崇拜相同,法治崇拜亦产生于人的意志。所不同的是,法治崇拜的产生是基于理性的、自觉的意志。这种崇拜从一开始就是清晰明了的。人们通过妥协而形成的共同意志,塑造了一种被称之为法律的外在规范。法律形成之始即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在这里,人们崇拜的对象是一种实然的规范而不是一个虚拟的空间。 科学的兴起使崇拜的空间支离破碎,从社会的层面来看,社会崇拜的唯一方向必须是法治。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的条件包括了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两个条件。任缺其一,都无法实现法治。令法律吻合于真正的公意即为良法,使良法得为公众所共执共守,是为普遍遵从。而这两者无一不是依靠法律至上的理念方能实现,无一不是通过法治崇拜以确立法的外在的神圣与权威的地位方能实现!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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