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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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
问题的提出 贸易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影响着国际经济关系,贸易自由化和公共道德均属国际贸易追求的重要目标,过分追求贸易自由化可能对公共道德(public moral)构成侵害,过于保护公共道德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运行。WTO以特殊的例外条款协调二者关系。例外条款使条文富于灵活性;成员方以例外条款下的正当理由违背条约项下的义务而无须承担不利的后果。例外条款正如“一位律师架一辆四轮马车可以在总协定条文中畅通无阻”(赵维田,1996)。在适当援引和防止滥用例外条款之间保持平衡,是研究例外条款无法回避的问题。WTO中公共道德例外主要体现在:GATT第20条(a)款、GATS第14条(a)款、TRIPS第27条第2款和GPA第23条第2款。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缺乏解释先例的事实,对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无疑是一大挑战。公共道德例外是如何出现的?在已有的以其为焦点之一的“美国远程博彩案”和”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专家组对于个性的“公共道德”作了怎样的界定?在必需性测试方面有无新的发展?对其做一些中肯的评价能为今后公共道德例外以至例外条款案件提供可资借鉴的指引。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源流与嬗变 早在1927年,各国就《关于废止进出口禁令和限制措施的国际公约》的多边贸易进行谈判,国际联盟经济委员会提出的条约草案有十项例外,其中包含公共道德例外。WWw.YBasK.COm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各国代表就哪些属于“公共道德”范畴进行了讨论,其中鸦片、淫秽图片、彩票、某些鸟类的羽毛等被列为公共道德例外;美国在通过该公约时,参议院就是否对使用强迫或者奴役劳动的产品进行进口禁止展开了辩论。 GATT第20条是在1946年至194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第43条的基础上形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筹备委员会的第二次会议中,中国政府对起草委员会提出“为预防、阻止或者减轻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全国性的紧急情况”而临时采取的措施属于“公共道德”例外的范畴,一旦此类情形不复存在即停止相应措施。这样的提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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