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 |
|
|
dquo;必需性”结论起决定作用的在于是否存在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易言之,援引方须证明自身已经穷尽了所有与WTO相符或者较少违反WTO协定的措施。 为建立争议措施与保护公共道德的关联,援引方须证明被诉措施对于保护公共道德的贡献程度。尽管“美国远程博彩案”提到了“韩国牛肉案”上诉机构所称这种贡献更接近于“必不可少”而非“有助于”标准,但“美国远程博彩案”专家组认为,《电信法案》、《旅游法案》和《非法赌博营业法案》“至少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关注远程赌博对社会遭受洗钱、有组织犯罪、对未成年人欺诈以及健康的威胁这一现实。“中国文化产品案”专家组就中国《出版条例》、《视听产品条例》、《视听产品进口规则》等关于进口主体的条件、指定进口主体以及由国有独资公司进口文化产品等措施对保护公共道德是否有实质性贡献进行了分析。只要美国的相关法案能“至少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关注或者中国的相关条例对保护公共道德有实质性贡献,即满足了此项要求,该条件呈现宽松的趋势。 “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专家组对替代措施的审查表明必需性测试更趋成熟。与正常的必需性测试的三个步骤一样,专家组对该替代措施的评估方法与对争议措施本身保持一致,在对公共道德保护的贡献程度方面,由替代措施中的中国政府进行内容审查,与由目前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对于保护公共道德有相当的贡献,能防止含有危害公共道德内容的出版物和视听产品进入中国;此种替代措施允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从事出版物和视听产品的进口业务,显然对国际贸易没有限制作用;由中国政府进行内容审查这种替代措施不是“理论”上的。目前中国的国有独资企业享有文化产品的进口权,中国政府也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内容审查活动给予财政资助。执行美国的建议固然需要政府部门重新分配人力和财力资源,但原有体制下政府也要向国有独资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故执行美国建议不会带来比目前内容审查过分高的成本,也不会带来技术上的特殊困难。相比而言,“美国远程博彩案”关于替代措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在WTO框架下我国环境补贴制度建设研究 下一个论文: 基于价值链管理理论的银行运营改进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