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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一、美国“301条款”的简介
  ㈠起源演变
  1962年,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第252条规定:“如果一外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歧视的,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1] 这条独特的法令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通过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也称“一般301”。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编辑:www.ybask.Com 。
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所以现在我们谈及的美国“301条款”,通常是指“301条款”一个整体,包括《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第1301-1310节内容,这10节内容的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以及“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从其演变历史来看,“301条款”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㈡主要内容
   现在的的“一般301”的实体规定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裁定,美国贸易协议权利被否定,外国的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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