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WTO协议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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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协议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2001年11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入世的一揽子法律文件。11月11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加入WTO议定书,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九届人大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加入议定书,这标志着WTO协议开始在我国生效。然而,WTO协议本身并未规定如何在成员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建立WTO协议第16(4)条仅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各项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这样,WTO协议的适用就成为各成员国必须解决的问题。WTO协议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多边贸易条约,但它与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各国在适用WTO协议时,所采取的方式与适用其它国际条约并不完全一致。分析WTO协议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对解决我国适用WTO协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WTO协议的特点 按照国际上一般观点,WTO协议属于国际公法,是国际经贸领域最为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是各国长期谈判、相互妥协的产物。作为有关贸易方面的具体规则,WTO协议不同于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普遍国际法;作为长期协商谈判的成果,它不同于国际习惯法,也并为形成国际习惯;同一般国际条约相比,它有自己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从整体上看:WTO协议本身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从国内法看,通常是指由该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部门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从国际法看,一般应该是指由国际社会公认的,并被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统一整体。因此,任何一种法律体系,虽然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且具有不同的形式及内容,但构成要素应该是相同的:其一由若干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组成一个统一体系。其二各种规范的制定及其程序和实施手段具有同一性,并受共同的法律基本原则的支配。其三各种规范之间形成不同等级的层次性的法律秩序。WTO协议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部门(领域),内容相互联系、协调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整体。 1.WTO协议是由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WT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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